文件名称 |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索引号 | /2025-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1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03-18 13:09 |
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发改价格〔2025〕9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3〕1487号)规定执行。
二、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到2030年前,对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应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的用户不可选择执行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政策。
四、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其中,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择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照陕发改价格〔2023〕1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局。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