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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 戒严令》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 戒严令》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25-000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发〔2025〕2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1-20 16:1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发布《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如下:

一、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在戒严期内,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森林、林地、林缘地带、湿地自然保护区、林区内农用地(撂荒地)、林区道路两旁、河流滩涂、坟园地带地域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点放“孔明灯”;

(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三)使用电网非法狩猎;

(四)地边、烧秸秆、烧火粪焚烧垃圾、吸烟扔烟头火取暖、野炊、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五)炼山造林、电焊、爆破、射击带火作业活动,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六)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机动车辆进入林区活动。

对违反本戒严令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森林风景区国有林场及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夯实日常巡查管护责任,严禁火源火种进林区强化24小时应急值守和火灾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火情、火灾,按照预案要求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扑火人员到位,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和死灰复燃,坚决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直接拨打区森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0915-2290222、区林业局值班室电话0915-3206624。

五、本戒严令有效期为五年,自2025年1月13日执行,至2030年1月12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