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 | ||
索引号 | /2024-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1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11-11 10:02 |
当事人:汉滨区老城办超峰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902MJU832759A
法定代表人:柯爽
地址:汉滨区金州北路45号
经查,汉滨区老城办超峰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连续两年(2022、2023年度)未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接受监督检查,已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规定,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所述“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现依据上述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局在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民罚告字【2024】50号)等多种送达方式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现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或者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书面听证申请,当事人口头提出的,请到本机关,由执法人员制作笔录;自公告期满之日起或者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行使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权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陵园路33号
电话:0915-3215266
邮编:725000
汉滨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