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现向公众公开征集《修订<汉滨区区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0月29日。
联系人:陈龙梅 联系电话:0915-8193004
邮 箱:565894175@qq.com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五星街38号
附件:关于修订<汉滨区区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关于修订<汉滨区区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
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参照《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陕西省省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陕粮安执发〔2021〕83号)和《安康市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安发改粮食〔2021〕792号),遵循企业公平竞争原则,现将《汉滨区区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拟修改如下:
第三条“区级储备由汉滨区区属国有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修改为“区级储备由汉滨区区属国有企业承储,或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由其他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