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物业服务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监督举报公告 | ||
索引号 | /2024-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25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10-25 13:22 |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物业服务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汉滨区物业服务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容,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成效,加大社会公众监督举报渠道,方便群众监督反映问题,现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4年10月至12月
二、投诉举报范围
(一)未按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赋码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和本地区实施的物业服务“一箱四栏”信息公示;
(二)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随意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和收费价格不相符合的;
(三)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四)擅自或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受托作为公共收益管理人,不按要求定期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支出情况,违法侵占公共收益的;
(五)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通信网络进小区、燃气管道安装和更新改造中,向建设运营单位收取进门费、手续费、管理费等违规收费的;
(六)受委托代收水、电、暖、生活垃圾清运等费用时,违规加价或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不按要求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的;
(七)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规侵占或者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程中伪造业主签名和虚报骗取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为由,中断或以限制限量等方式向业主限购水、电、制冷、供热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等行为的。
三、监督举报方式
1.电话方式:
汉滨区住建局:17709150594 0915-3836669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0915-2111037
汉滨区城管分局:0915-8178546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2:00—6:00)
2.电子邮箱:3285926883@qq.com
3.书信方式:汉滨区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汉滨区育才西路108号,邮编:725000。
汉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