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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恒河水库工程(汉滨境)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恒河水库工程(汉滨境)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24-0050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24〕73号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10-18 15:32

大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现将《安康市恒河水库工程(汉滨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安康市恒河水库工程(汉滨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开展恒河水库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4〕7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发〔2021〕2号)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汉政发202413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中心城市供水保证率、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扩大有效投资稳增长、促进流域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工程建设与群众生产生活发展“两手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积极稳妥推进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征收、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片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和谐征收、稳定大局、促进发展的原则。

三、征收范围

根据恒河水库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设计,项目范围内所涉及单位和居民的土地、房屋及地上构筑(建)物、附属物。征收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设计图及实际合法面积为准。

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单位:汉滨区土地统征储备整理中心。

(三)被征收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人安置人口认定以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前户口簿登记的在册常住人口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不在征收地,但因婚姻关系在征收地共同生活的,可凭合法登记证明计入家庭人口;

(2)原户口在征收地,现在部队服兵役的(不含在外已婚定居人员);

(3)原户口在征收地,因就学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征收地的服刑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家庭人口:

(1)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人员;

(2)租房居住在被征收地的;

(3)非法取得土地和房屋的;

(4)拆迁协议签订前已亡故的。

五、职责分工

(一)恒河水库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安置、项目临时用地征用的统一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大河镇是本行政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安置工作,同时应做好辖区内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保障和信访维稳工作。

六、土地征收标准

(一)耕地用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汉政发〔2024〕13号)文件执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按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16〕1号)规定执行。

(二)征收林地及林木补偿标准(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1.林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5%的国有和集体林地管理费)1.2万元/亩。

2.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1)疏林、灌木林0.3万元/亩;

(2)竹园、乔木林0.5万元/亩;

(3)桑、茶、果园:幼成型0.5万元/亩、初成型1万元/ 亩、密植成型1.5万元/亩;

(4)景观林:胸径5厘米以下1万元/亩、胸径5厘米以上2万元/亩。

3.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1)果树幼树20元/株(每亩低于100株的按实际数量计算,超过100株的按100株计算),未挂果树80元/株,挂果树120元/株;

(2)用材树胸围20公分(含20公分)以下20元/株;20公分以上40元/株。

(三)青苗补偿及迁坟补偿标准:

1.耕地青苗补偿标准按0.12万元/亩予以补偿,弃耕撂荒地不予补偿。

2.迁坟:迁坟户主按2000元/棺补偿。集中迁坟按6000元/棺的包干费用标准,由所在镇办负责组织实施,包干费用包括原 坟的迁移、迁坟点安置涉及的坟地征收、墓区建设等费用。

(四)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施工临时用地

(1)耕地0.12万元/亩·年,涉及树木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2)林地0.1万元/亩·年,涉及树木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林地以测绘面积进行补偿。

2.临时用地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及其他地面建(构)筑物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六)涉及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确需拆除迁移的,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按迁改成本予以补偿。

七、房屋征收标准

(一)框架结构征收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1150元/平方米。其标准是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墙承重、现浇整体)、外墙有瓷砖、室内有地板砖、室内和门窗已装修。

(二)砖混结构征收补偿标准及分类:

1.砖混结构一类1050元/平方米。其标准是砖混结构、外墙有瓷砖、室内有地板砖,有铝合金门窗及装修;

2.砖混结构二类950元/平方米。其标准:除一类外的均为二类;

(三)砖木结构征收补偿标准及分类:

1.砖木结构一类850元/平方米。其标准是外墙有瓷砖、室内有地板砖、铁门,有楼板;

2.砖木结构二类750元/平方米。标准:一类外的均为二类;

(四)土木结构征收补偿标准及分类:

1.土木结构一类700元/平方米。其标准是外墙、室内粉刷,

有楼板,水泥地面;

2.土木结构二类650元/平方米。标准:一类以外均为二类。

(五)临时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及分类:

1.简易房300元/平方米;

2.彩钢棚200元/平方米。

(六)建成房基础150元/平方米,房屋基础部分应出地平面或达到正负零。

(七)房屋顶层隔热层以实际结构为依据,四平高度1米以下按隔热层平面面积1/8计算,1米以上,1.6米以下按隔热层平面面积1/4计算;1.6米以上,2.2米以下按隔热层平面面积1/2 计算。

(八)被征收人的电力设施,饮水设施、有线电视、通讯网络及炉灶等设施,每户按照2000元一次性补偿。

八、安置办法

(一)安置过渡费及搬迁奖励政策

1.安置过渡费。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00㎡以下的,每户每月700元,另按家庭人口每人每月100元支付;100—200㎡的,每户每月800元,另按家庭人口每人每月100元支付;200㎡以上的,每户每月900元,另按家庭人口每人每月100元支付。过渡期限以协议约定时限为准,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过渡期为1年,采取实物产权置换安置的被征收人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因安置房源因素导致被征收人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按原安置过渡费标准的2倍予以计付。

2.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被征收人,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付。

3.按期签约交房奖励。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搬迁的为第一奖励期,按合法主体房屋面积给予奖励150元/平方米;第21-4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搬迁的为第二期奖励期,按合法主体房屋面积给予奖励100元/平方米;第4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房搬迁的为第三期奖励期,按合法主体房屋面积给予奖励50元/平方米;超过 6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的合法主体房屋可采取产权调换安置、货币补偿安置、集中安置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是以货币形式作为征收安置的一种方式。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房屋补偿标准+附属设施及其他奖励政策。

(2)凡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按照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每平方米补助600元,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3)凡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面积的征收标准,给予30%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2.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征收人统一指定产权调换房,对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后实行产权互换的一种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就近调换,就近没有房源的,可在其他区域进行调换。

(2)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以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3)产权调换以被征收人砖混结构房屋为基准,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其他结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时,互找差价。具体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征收人按70元/㎡的标准给被征收人补偿差价;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160元/㎡标准向征收人补偿差价;被征收合法房屋为土木结构的,被征收人按280元/㎡的标准向征收人补偿差价;被征收人不愿意按上述标准补差价的,按等价原则相应扣减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产权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在20㎡(含20㎡)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综合造价补差;超过20㎡以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给补差。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差额部分由征收人按房屋征收标准向被征收人补差。

单户产权调换安置房最大面积不超过300㎡。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300㎡部分,由征收人按本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补偿,不纳入产权调换。

(4)被征收人房屋合法主体面积人均不足70㎡的,可按人均70㎡就近上靠户型安排产权调换房。

3.集中安置。由政府统一建设安置点,采取“统规自建”方式。凡采取集中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的征收标准每平方米给予30%建房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房屋补偿标准+附属设施及30%建房补贴奖励政策。

(三)有关规定

1.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合法主体房的认定,以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书等为认定依据。无权属证书或者权属证书记载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房屋征收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现场测量认定。

2.对涉及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被征收人房屋有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未协商解决的,按本方案依法做出补偿安置方案后,可先行征收。征收前,应将被征房屋补偿款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提存。

4.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前存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征收人应结合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处理意见,区分类别,对其中符合申办建房条件而未取得规划、用地批准手续、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可适当给予工料费补助。

5.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搬迁期限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执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征收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6.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村民在取得合法补偿后,拒不交出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执行。

7.征收区域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土地清表,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恒河水库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协调指导工作,征迁工作组要及时解决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及外部环境保障工作。

(二)广泛宣传动员。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重点宣传恒河水库项目建设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宣传法律法规和征收安置政策,使群众能充分了解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政策,争取干部群众对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坚持政策标准。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现场登记确认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要严格按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坚持阳光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强化环境保障。由区公安分局、纪委监委、信访局、大河镇抽调专人全力做好外部环境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障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顺利推进。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人员,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

(一)对于未列入本方案的补偿项目,以及在征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恒河水库工程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协调解决。

(二)本方案仅限于恒河水库工程所涉及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恒河水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厕所、化粪池(户外)

1000元/个

猪圈、牛、羊圈(户外)

1000元/个

家禽类圈舍(户外)

100元/个

砖石围墙(含围墙基础高折合2米

100元/延米

土坯围墙(含围墙基础高折合2米)

50元/延米

晒场(水泥地面)

60元/平方米

浆砌石坎

300元/立方米

干砌石坎

180元/立方米

手压式水井

2000元/口

机井

口径1米以下

600元/米

口径1-1.5米

700元/米

口径1.51-3米

800元/米

口径3米以上

900元/米

集中供水

设施

水塔10米以下,含管网等配套设施

50000元/座

水塔10-15米,含管网等配套设施

80000元/座

水塔15米以上,含管网等配套设施

100000元/座

水窖、沼气池

5000元/口

蓄水池(户外用于农业生产的蓄水池)

200元/立方米

水池、水井(水泥抹面)

200元/口

水渠(水泥抹面)

100元/延米

电线杆(高8米以上)

800元/根

(高8米以下)

600元/根

苕窖

1000元/口

其它地面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门楼

砖混

260元/平方米

砖木

220元/平方米

土木

180元/平方米

网架、混泥土等玻璃顶温室

有供热、烧水设施

100元/平方米

无供热设施

80元/平方米

简易塑料、薄膜温室

50元/平方米

喷灌

管道

Φ40 1.5寸,含管件及安装

35元/米

Φ50 2.0寸,含管件及安装

40元/米

Φ65 3.0寸,含管件及安装

50元/米

户外饮用塑料水管

10元/米

(鱼)塘

20元/立方米

乡村硬化水泥路

80元/平方米

太阳能路灯拆卸安装费

200元/盏

便民桥

20000元/座

砼连户路

30元/平方米

 

 

 

 

 

 

 

 

 

 

 

 

 

 

 

 

 

 

 

 

 

 

 

 

 

 

 

 

 

 

 

 

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