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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汉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第一、第二、第三批)调整事项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汉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第一、第二、第三批)调整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24-0049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函〔2024〕43号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10-14 17:4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减证便民”成果,提高行政效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梳理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第四批)工作相关要求,在区级各单位梳理上报的基础上,形成了汉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第二、第三批)调整事项,无新增证明事项。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6号)、《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发〔202119号)、


《汉滨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梳理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第四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汉区司发〔202441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汉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第二、第三批)调整事项,完善配套措施,规范办事流程,加大核查力度,加强风险防范,强化投诉监督,实行动态调整,对形成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及时在相关对外场所、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布,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落实。

 

件:汉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第二、第三批)调整汇总表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

汉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第二、第三批)调整汇总表

序号

政务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备注

1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报告;2.经与工会、职工协商后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方案;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所有职工部门、岗位、职务及员工花名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修改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8〕97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9〕110号)要求,2024年4月12日区人社局将该事项移交区行政审批局行使。

汉滨区行政审批局

2

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本年度承诺书,人员个人信息表,人员新参保导入格式表,缴纳失业保险征缴增(减)通知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取消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陕人社〔2024〕14号)文件要求,2024年6月起,办理该项业务所需资料已变更。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企业工伤保险登记

本年度承诺书;工伤保险申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工资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取消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陕人社〔2024〕14号)文件要求,2024年6月起,办理该项业务所需资料已变更。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机关事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本年度承诺书;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工资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取消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陕人社〔2024〕14号)文件要求,2024年6月起,办理该项业务所需资料已变更。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区人社局监察大队劳务备案表复印件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3.《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取消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陕人社〔2024〕14号)文件要求,2024年6月起,办理该项业务所需资料已变更。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单位垫付的银行凭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九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取消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陕人社〔2024〕14号)文件要求,2024年6月起,办理该项业务所需资料已变更。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失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缴纳失业保险征缴增(减)通知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取消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陕人社〔2024〕14号)文件要求,2024年6月起,办理该项业务所需资料已变更。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工伤事故备案

工伤事故备案表

《陕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四十六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需向经办机构提出转诊转院申请,填写《陕西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由工伤医疗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未向经办机构备案,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取消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陕人社〔2024〕14号)文件要求,2024年6月起,办理该项业务所需资料已变更。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根据当年稳岗返还下达的文件规定及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二十四条: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可将失业风险大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上浮10%至20%;对2013年以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当年稳岗补贴;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且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允许补缴失业保险欠费,给予免收滞纳金并按规定一次性享受2014年以来稳岗补贴政策。

取消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陕人社〔2024〕14号)文件要求,2024年6月起,办理该项业务所需资料已变更。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本年度承诺书;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工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取消

证明事项变更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取消

证明事项变更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视同缴费年限人员正常退休申报

工伤事故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取消

证明事项变更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注:1.设定依据需提供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需填写条款内容;

2.一个政务事项中如有多个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请分别填写;

3.调整类型填写“增加”、“修改”、“取消”。

 

 


 

 

 

 

 

 

 

 

 

 

 

 

 

 

 

 

 

 

 

 

 

 

 

 

 

 

 

 

 

 

 

 

 

 

 

 

 

 

 

 

抄送: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