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汉滨区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政府文件 > 正文内容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索引号 hbqzfqzfb/2024-0041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字〔2024〕77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7-02 09: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汉滨区新城街道大树岭村集体土地0.1375公顷,其中,农用地0.1294公顷,未利用地0.0081公顷。(具体用地面积、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批次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汉政发〔2021〕3号)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汉政办发〔2021〕37号)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意见

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16〕1号)文件规定,由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为2024年72日至2024年731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新城街道办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

如个人或单位对上述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47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