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汉滨区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政府文件 > 正文内容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索引号 hbqzfqzfb/2024-0040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字〔2024〕76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6-04 10:30

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划的前提下,经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汉滨区新城街道大树岭村集体土地0.1375公顷。(具体用地面积、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按《安康市汉滨区2024年度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土地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该批次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公告时间为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19日(十个工作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核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合法婚姻及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入学、服役、服刑迁出而迁回的除外)。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在实施征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同时在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

特此公告。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