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引导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自觉加强安全管理,主动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做到诚信守法经营,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实际起草了《汉滨区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红黑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13日(7个工作日),各经营主体、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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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尤哲 联系电话:0915-2111871
附件:汉滨区食品药品及特种设备“红黑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汉滨区食品药品及特种设备“红黑榜”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汉滨区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合法合规经营宣扬和违法违规经营曝光力度,推进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全区市场监管治理水平,按照“部门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汉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红黑榜”管理,是指汉滨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信息、案件查处等指标信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定期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其纳入“红榜”或“黑榜”管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滨区辖区范围内从事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主体。具体包含:
(一)全区在产在营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大中小微型餐饮服务单位;学校、幼儿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主体。
(二)全区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主体。
(三)全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及其生产、充装、使用单位。
第四条 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红黑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评定、公开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红榜”评定标准
1.在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照、张贴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公示牌,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落实管理责任;
2.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3.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公示;
4.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或量化分级公示栏;
5.从业人员规范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6.食品库房(食品销售区域)分类分区、摆放有序规范、离地离墙;
7.冷冻(藏)设施齐全、运转正常,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并定期除霜;
8.“三防”(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完善并正常使用;
9.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齐全适用并有效落实,索证索票齐全,食品安全管理各类台账记录规范;
10.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标语,能够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提倡向消费者主动提供小份或者半份菜品及主食,避免浪费;
11.食品生产加工、操作、配送各环节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操作流程符合要求;
12.“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有效落实、记录齐全;
13.餐饮服务单位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14.无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和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主体责任落实较好,并满足以上1至10项内容,且满足11至14项内容中其中任意2项被评定为“红榜”。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黑榜”评定标准
1.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或未正常进行公示亮证经营;
2.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三防”措施不到位,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差,食品贮存不规范,布局不合理,餐饮具消毒保洁不当,餐饮服务操作不规范,食品处理区和食品库房有虫害或鼠迹,后厨垃圾桶或泔水桶未加盖;
3.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全,不能正常运行,冷藏冷冻设备温度不能正常显示;
4.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存放食品,物品摆放混乱,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操作间私人物品随意摆放;
5.获证后未持续保持生产经营条件,擅自改变工艺布局流程,负责人食品安全意识差,拒不整改;
6.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
7.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食品原材料索证索票台账和记录不全;
8.未建立和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履职不到位;
9.未建立反餐饮浪费管理制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防止餐饮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消费提示提醒,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未设置公勺公筷;
10.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11.发现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现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
12.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各级明察暗访、督查发现问题被通报,造成负面影响舆情且经查证属实;
13.因食品安全问题一月被消费者投诉2次、一年内被消费者投诉举报3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
14.未明码标价及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行为。
出现第1项,第2项,第5项,第10项,第11项,第12项任意一项直接评定为“黑榜”,其余满足3项的评定为“黑榜”。
第七条 药品经营者“红榜”评定标准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等在有效期内,并在醒目位置悬挂;
2.无超范围经营和经营过期药品行为;
3.未擅自变更地址、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
4.驻店执业药师及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
5.质量管理文件健全,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6.药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穿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7.药品陈列、贮存及阴凉、冷藏设施符合要求;
8.营业场所卫生、整洁、明亮,布局合理,无违规宣传;
9.有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齐备;
10.营业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薄;
11.无其他影响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和行为。
药品经营者严格遵守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主体责任落实较好,并满足以上11项内容中任意5项评定为“红榜”。
第八条 药品经营者“黑榜”评定标准
1.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超过有效期从事经营行为;
2.超范围经营或经营过期药品;
3.擅自变更地址、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
4.驻店执业药师及质量管理人员未在岗;
5.质量管理文件不健全,未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6.药品从业人员未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未穿工作服及佩戴工作牌;
7.营业场所药品陈列、贮存及阴凉、冷藏设施不符合要求;
8.营业场所环境卫生不整洁,布局不合理,有违规宣传;
9.无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齐备;
10.营业场所未明示服务公约,未公布监督电话,未设置顾客意见薄;
11.有其他影响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和行为;
12.因药品安全问题被各级明察暗访、督查发现问题被通报,造成负面影响舆情且经查证属实;
13.因药品安全问题一月被消费者投诉2次、一年内被消费者投诉举报3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
出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12项任意一项直接评定为“黑榜”,其余满足3项的评定为“黑榜”。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单位“红榜”评定标准
1.依法持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证》;
2.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3.制定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4.建立有设备档案且档案齐全、所抽查设备在定期检验(检测)有效期内、并对设备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有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5.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6.书面任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开展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特种设备安全员守则》等制度文件,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单位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主体责任落实较好,并满足以上6项评定为“红榜”。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单位“黑榜”评定标准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
2.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设备档案和人员档案的;
3.未按规定建立管理机构及制度的;
4.未按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
出现以上4项内容中任意一项直接评定为“黑榜”。
第三章 评定公示
第十条 餐饮监管股负责牵头组织全区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红黑榜”的列入、公示、撤销等管理工作;食品生产股、食品流通股、餐饮监管股、药械监管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相关领域“红黑榜”报送审核工作;各市场监管所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红黑榜”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月公示“红黑榜”1次,每期公示“红榜”不少于10家,“黑榜”不少于5家,其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红榜”不少于7家,“黑榜”不少于3家;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红榜”不少于2家,“黑榜”不少于1家;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单位“红榜”不少于1家,“黑榜”不少于1家。
如遇专项整治、重大活动等有特殊要求的,相关领域的责任股室负责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报送频次和户数,与餐饮监管股进行充分沟通后及时安排市场监管所报送。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报送的“红榜”内容包括经营主体的名称、店面照片、地址、上榜原因等基础信息,以及能够客观反映状况的现场照片信息(如“红榜”单位为餐饮环节,需附带后厨照片)。“黑榜”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店面照片、地址、存在问题等基础信息,以及能够佐证问题的照片。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者法律法规有规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对外公示。
第十三条 “红黑榜”评选公示工作先行在中心城区试点,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城区四所根据各监管片区(路段)日常监管执法情况,结合“红黑榜”评选标准,分别评出拟进入“红黑榜”名单,于每月20日前报送各对口股室进行初审,经审核通过,由餐饮监管股负责汇总并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宣传信息股于当月月底前通过区政府网站、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示。
原则上城区四所每期选取不同片区(路段)进行评选公示,年度内达到所辖区域评选公示全覆盖。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推荐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列入“红榜”的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将其从“红榜”中删除,并通过原公示渠道及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黑榜”的经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原推荐机构现场验收合格后,将其从“黑榜”中删除,并将整改情况通过原公示渠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各股室、市场监管所应当对所管辖的被列入“黑榜”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增加日常检查和监管执法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于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纳入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红黑榜”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徇私舞弊等主观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汉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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