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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24-0032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24〕55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7-04 16:27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

避险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汉滨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汉滨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项目实施方案

 

为从根本上解决地质环境脆弱区域群众避灾安居问题,高质量推进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按照《陕西省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陕西省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细则》(陕自然资发〔2024〕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按照“全力防、有序搬、有效治”要求,高质高效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增发国债项目,切实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有序搬迁安置到宜居宜业的区域,着力从源头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隐患风险,确保受灾害威胁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24年底前完成318户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城乡。按照统筹城乡、振兴乡村、科学发展的思路,科学编制避灾搬迁安置规划,并与全区“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人口布局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相一致,坚持“多规合一”,有效配置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政府主导,群众自愿。按照“政府引导、安全便利、保障基本、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各镇(街道)在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广泛动员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受灾害威胁区域群众应搬尽搬,并统筹做好对象确定、规划选址、项目监管、资金管理、后续扶持等工作。

(三)精准对象,优先搬迁。对居住在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住房及其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农户,优先纳入汉滨区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对象,实施有序搬迁安置。

(四)即搬即拆,消除隐患。坚持“搬新拆旧,即搬即拆”的原则,通过签订《避灾搬迁安置和旧宅基地腾退协议》,把旧宅基地腾退作为享受汉滨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未拆除旧宅的不得享受建房补助资金,确保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搬迁对象及信息化管理

(一)搬迁对象

1.对象范围。汉滨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将已申报的在册地质灾害点受威胁群众纳入2023年增发国债避险搬迁项目。

2.对象审核。汉滨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人员由镇(街道)组织识别,以户为单位(对符合分户条件的,以公安部门提供的2023年12月31日前的户籍为准),按照“户主申请、村委评议公示、镇(街道)入户核实公示,县复核审批再公示、市备案、省抽检”履行搬迁对象确定程序,做到精准透明、公平公正。逐户签订《避灾搬迁安置协议》和《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纳入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范围:

1.2011—2020年期间,已享受“十二五”陕南移民搬迁、“十三五”避灾生态搬迁和“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的;

2.已纳入2021年和2022年灾后重建搬迁对象的;

3.独生子女与父母分户的、父母单独与子女分户的、未成年子女分户的;

4.居住在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的鳏寡孤独、五保户等特殊群体。

(二)信息化管理

对纳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范围的对象,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地质灾害监测站)在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平台完善搬迁隐患点信息,“防治建议”注明“搬迁避让”,“避险明白卡”填报搬迁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推送至陕西省避灾搬迁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地质灾害搬迁对象,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搬迁办)及时组织相关镇办利用手机 APP 采集、录入搬迁对象旧宅基地等信息采集、填报各阶段工作情况,实现避险搬迁工作全流程、各环节的调度监管。  

五、安置方式及补助政策

(一)安置方式

汉滨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不再新建集中安置点,搬迁安置工作由区级统筹,优先利用搬迁安置点存量房进行安置,鼓励进城入镇落户,通过购买城镇存量商品房或手续齐全合规的二手房等多种形式进行货币化安置;对于周边有建房条件,生产生活资源配置较好的搬迁群众,以自建住房等方进行分散安置自有安全住房其他方式安置对居住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鳏寡孤独、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不再享受汉滨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相关政策。

(二)补助标准

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每户补助15万元,补助资金用于搬迁安置。其中购买城镇存量商品房进行货币化安置的,通过入住验收、腾退验收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搬迁户账户;购买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存量房进行货币化安置的,搬迁户入住时,补助资金从房款中抵减;分散安置、其他安置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搬迁户账户。

六、项目管理及旧宅腾退

(一)项目管理

1.对货币化安置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暂无法提供的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或安置房买卖合同、房款缴纳凭证、领取钥匙通知单等证明材料。

2.分散安置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3〕38号)等要求组织验收

3.其他安置,搬迁户自有安全住房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买卖合同、安全住房证明等材料。

(二)旧宅腾退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旧宅腾退复垦要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参照《汉滨区“十四五”旧宅腾退复垦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统一勘测设计,包装立项,按程序组织拆除复垦或生态恢复,对农户旧宅腾退不再进行补助

七、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编制方案(2024年5月31日前)。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区搬迁办),各镇(街道)配合,充分走访调研,宣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相关政策,结合现有搬迁政策,编制汉滨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

(二)调查摸底,确定对象(2024年6月30日前)。根据全区搬迁安置规模,采取先申请,后审核的程序进行对象确定(申请户数达到2023年度安置规模后,原则上不再接受农户申请)。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公示评议、镇(街道)核实初审公示、区政府审定公示的程序,逐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和旧宅腾退复垦协议(对有搬迁意愿但因受本次搬迁计划限制的农户,待省政府出台新的搬迁政策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加快进度(2024年10月31日前)。结合确定的对象和编制的安置规划,动员群众全面启动安置工作,购房合同签订、装修入住、检查验收依次进行。

(四)加强验收,兑现补助(2024 年12月30日前)。

1.镇级自验。各镇(街道) 2024年 9月底前进行自查自验,将验收结果在村、镇(街道)公告公示 7 天以上,并向区搬迁办提交自验报告和申请区级验收报告。

2.区级终验。2024年12月底前,避险搬迁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交房验收、腾退验收后,区自然资源分局报区发改局申请综合验收。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区自然资源分局对2023年增发国债汉滨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进行最终验收,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区级验收完成后,按程序兑付补助资金。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汉滨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责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社局、区审计局、区教体局、区税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全区地质灾害搬迁工作有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产业发展和后续帮扶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分局,由黄础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仁平、王保金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和相关目标任务的考核评估,收集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镇(街道)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确定、旧宅腾退复垦验收、后续服务管理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搬迁办)负责完善政策、计划安排,核实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保障建设用地计划,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以及相关督查考评、检查验收等工作;区发改局负责落实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的筹措、监管及资金绩效评价以及旧宅腾退有关费用的筹措等;区审计局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审计工作;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强化督导检查。区政府把此项工作纳入2024年重点督查内容,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调度、通报,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消极对待、弄虚作假,影响全区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进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服务保障。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区搬迁办),各镇(街道)负责,按照“公共服务全覆盖,管理成本不增加,社区治理更有效”的原则,加强社会治理,科学合理设置搬迁社区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健全服务体系,强化权益保障,切实解决搬迁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促进群众融入,增强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方案仅适用于2023年度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