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民政局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公示 | ||
索引号 | /2024-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1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7-11 09:16 |
为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参照《中共汉滨区委办公室、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汉办字〔2021〕7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汉滨区民政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现对清单内容予以公示。
1.依法做好业务范围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2.参与涉及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环境公害事件的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妥善解决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等问题,对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3.负责殡仪馆、公墓的文明、绿色祭祀工作。
4.配合参与陵园、寺、庙、祠、观、殿、宫、庵等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负责中央、省委、市委等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汉滨区民政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