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公示 | ||
索引号 | /2024-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0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7-08 15:05 |
根据汉滨区中省环保督察巡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迅速落实《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工作要求的函(汉环整改办函〔2024〕5号)要求,依据区委办、区政府关于印发的《汉滨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现对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予以公示。
汉滨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8日
汉滨区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1.指导和监督全区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废水收集、处理、消毒和达标排放。
2.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生活饮用水开展卫生执法检查,按职责对城乡集中供水单位供水进行卫生监测,指导镇办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监测信息。
4.加强医用核与辐射设施设备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事故医疗应急。
5.制订环境污染事件公共健康卫生预案,加强卫生应急演练,组织医疗救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核与辐射技术应用应急演练。
6.负责指导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环境影响评价。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7.负责中央、省委、市委等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