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重特大火灾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2024-0000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灾害事故救援领域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03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7-03 16:56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汉滨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忠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坚决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事故风险,规范汉滨区重特大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汉滨区辖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处置以及需要启动本预案予以指导处置的较大、一般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灭火救援工作协调有序进行。
(2)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规范应急救援程序,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3)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互相协调、快速响应、统一行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快速高效处置火灾事故。
(4)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加强火灾预防和防火宣传教育,抓好队伍、装备建设及预案演练等工作。
(5)依法规范,科技赋能。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推进火灾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靠科技提高火灾事故处置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 火灾事故等级
根据一次火灾造成伤亡人数、直接财产损失,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事故(Ⅲ级):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应急预案体系
2.1 组织体系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区人民政府成立重、特大火灾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前沿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区政府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旅广电局、区气象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区水利局、区经贸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供电分公司、市水务集团供水公司、市电信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2.2 应急指挥体系
2.2.1 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当预判可能达到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时,经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程序报审后,成立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前沿总指挥,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2.2.2 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工作要求,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掌握火场事态变化情况,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3)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调度各方力量实施灭火救援行动,发布工作指令;
(4)审议批准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事项;组织指导重特大火灾事故信息发布等工作;
(5)按规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增援。
2.2.3 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和部署;
(2)按照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等工作;
(3)汇总、整理信息,及时向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究火灾事故情况和发展趋势,向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
(5)处置结束后,向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6)完成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 区级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火场事态及处置需要,派出人员和工作组赶赴现场,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安排,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区级现场指挥部设立后,相关部门先期已派出的工作组并入区级现场指挥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挥部在区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根据重特大火灾事故现场情况及应对处置需要,区级现场指挥部具体职责如下:
(1)传达落实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指示,及时分析研判现场形势,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供技术支撑和辅助决策;
(3)集中调度社会力量与事发地救援力量开展联合救援;
(4)持续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监测预测分析研判;
(5)统筹安排各类人员、物资、装备,综合协调通信、交通、医疗、后勤等保障;
(6)做好事发地现场舆情稳控和新闻发布工作;
(7)及时准确向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信息;
(8)承担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区级现场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灭火指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灭火救援力量组成。主要负责研判火情,组织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拟定具体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划分救援区域,明确力量编成,部署战斗任务,发布作战命令,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
(2)秩序管控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交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做好火灾现场秩序维护,车辆引导、人员管控和警戒、疏散人员车辆及交通管制等,保证救援现场交通畅通和秩序良好。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相关医疗急救机构等组成。主要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受伤人员救治、转运和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防疫消杀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
(4)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住建、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进行环境监测和安全评估,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5)综合协调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民政、交通、住建、水利、经贸、通信、电力、供水等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提供火灾事故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特种车辆、运输保障、通信保障、电力保障、供水保障、生活保障等;负责转移安置受影响群众、调拨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抚恤伤亡人员等处置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消防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7)专家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灭火救援专家为现场提供技术支持,辅助决策部署。
2.3 应急预案体系
(1)《汉滨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应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工作方案。
(2)区级部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是本预案涉及相关部门根据承担职责,为应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制定的应急预案,要明确行动原则、处置措施,做到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汉滨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 应急准备
3.1 火灾预防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火灾处置能力。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火灾风险分析,在重大节假日及火灾多发季节等重要时段,应定期对本区域、行业领域开展火灾风险研判,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开展火灾风险点、危险源判定,梳理出重点场所和区域,制定针对性加强措施。
区人民政府应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宣贯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压紧压实消防主体责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消防管控,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构建消防基层治理体系。
3.2 风险防控
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源头管控”原则,建立健全火灾事故风险辨识、分析、会商、研判、防控等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活动要按照“谁经营、谁主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行业(领域)内火灾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落实风险防控责任,采取防范化解措施。
3.3 应急值守
区消防救援大队、救援站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战备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战备状态,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能在第一时间联络到单位。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依据警情等级,按规定立即向事发地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灾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报告。
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核实信息,并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请求启动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同时上报市消防救援支队。
4.1.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应当简明扼要,重要信息包括火灾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火单位基本情况、火灾事故性质、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报告采取首报、续报和终报制。
4.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全力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疏散受灾人员、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为后续救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并将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
4.3 分级应对与应急响应
4.3.1 分级应对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分级应对、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重特大火灾事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应对。涉及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由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应对,必要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4.3.2 应急响应
区级层面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一)区级Ⅰ级响应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区消防救援大队分析研判、评估后,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同时启动本预案。
(1)发生或预判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重大火灾事故;
(3)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二)区级Ⅱ级响应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区消防救援大队分析研判、评估后,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消安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消安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同时启动本预案,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1)发生或预判可能达到重大火灾事故;
(2)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较大火灾事故;
(3)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三)区级Ⅲ级响应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区消防救援大队分析研判,评估后,由区消安委副主任(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区级Ⅲ级响应。
(1)发生在重要场所、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较大火灾事故;
(2)认为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较大火灾事故;
(3)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四)区级Ⅳ级响应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区消防救援大队分析研判、评估后,会商并决定启动区级Ⅳ级响应。
(1)发生在重要场所、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一般火灾事故;
(2)认为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一般火灾事故;
(3)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3.3 响应行动
区级Ⅰ级响应启动后,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入Ⅰ、Ⅱ级响应状态后,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相关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Ⅱ级响应命令,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同志带领工作组赶赴火灾事故现场,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工作;
(3)各成员单位处置力量迅速赶赴现场,根据职责划分,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4)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收集和反馈、现场决策支持等有关工作;
(5)按规定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火灾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区级Ⅲ级响应启动后,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跟踪掌握火情动态、远程指挥调度;加强战术指导、会商研判;根据需要调用相关救援力量和物资进行增援;适时发布信息,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区级Ⅳ级响应启动后,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跟踪掌握火情动态、远程指挥调度;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4.4 指挥协调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5力量调集
4.5.1调动权限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需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力量共同处置时,由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和调动权限调动。
4.5.2调集原则
(1)就近原则。优先调集属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就近调集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
(2)联动原则。协调调动相关成员单位专业处置力量和相关专家组成联动力量,协同处置。
4.5.3 力量构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等。
(2)公安、应急、交通、生态环境、通信、卫生、供电、供水、供气等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具有供水供液能力和大型工程机械的企事业单位救援队伍以及其他社会救援力量。
4.6 现场处置措施
根据火灾事故新类型及新业态、事态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方案。通过现场侦察、咨询专家,根据火灾性质、影响范围、受灾人员分布、应急队伍与物资分布等情况,科学制定灭火救援方案,调派各方救援力量,并根据火灾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优化作战方案,科学有序实施救援行动。
(2)疏散搜救。立即开展人员疏散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现场管控。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
(4)抢险救援。采取必要的侦测、防护、排险、警戒等措施,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程抢险等救援工作;迅速控制火灾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医疗救护。开展现场人员紧急医疗救护工作,转移危重伤员;开展现场防疫消杀工作。
(6)环境监测。开展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和安全评估;综合分析监测数据,预判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
(7)综合保障。相关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各项保障工作。
(8)清理现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清理火灾现场。
4.7 安全防护
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救援人员应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开展现场安全评估时,如发现可能直接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暂时撤离救援人员。
4.8 信息发布
重特大火灾事故信息由区委宣传部会同消防、公安、应急、融媒体中心和事发地相关部门,按照新闻报道工作有关规定,开展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9 响应终止
区级Ⅰ、Ⅱ级响应的终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提交响应结束建议,报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宣布响应终止,及时发布通告,终止应急状态,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现场。
区级Ⅲ、Ⅳ级响应的终止: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火灾事故处置情况,决定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现场移交
灭火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向有关部门移交现场,同时责令做好火场看护,必要时留下一定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移交完毕后,各参战力量收整器材,有序撤离。
5.2 火灾善后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做好火灾善后工作。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善后工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及抚恤、救助工作;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因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给予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进行。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应急通信系统;利用现代通信手段,确保通信畅通。
6.2 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区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区政府要为消防救援队伍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设备提供保障。消防部门要做好各类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能及时开展救援行动。根据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可调用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抢险机械设备。
6.3 专业力量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建立专(兼)职消防救援队伍,鼓励相关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特点,按照法律法规组建本领域工艺技术处置队,积极扩展救援队伍力量,开展相关专业训练,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要组建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防疫消杀等卫生应急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装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快速、安全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6 现场秩序保障
公安部门要做好火灾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车辆引导及人员疏散,保证救援现场交通畅通和秩序良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7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火灾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6.8 生活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救援现场各类人员的生活、住宿和饮食等保障工作。
6.9 宣传、培训和演练
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公众宣传教育和现场救护技能培训,增强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预防、自救、互救水平和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有条不紊地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实施后,区消防救援大队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定。
7.2 责任与奖惩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附件1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8.2 附件2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附件1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附件2
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