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 ||
索引号 | /2024-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26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6-26 10:19 |
汉滨市监催告〔2024〕03-01号
安康德康名一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安康鼓楼医疗门诊部):
本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滨市监处罚〔2024〕5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处罚款5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强 张进康 联系电话:0915-2111003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