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 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24-0024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4〕50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2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6-21 15:56 |
汉政办发〔2024〕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安全,扎实推进常态化打击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向林业、公安等相关责任部门举报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举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予以相应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举报下列范围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非法占用林地实施开垦、硬化、采石、采矿、项目开发、修建建筑物等活动或者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行为;
(二)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四)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包括使用夹、套、电网等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猪、麂子等一般常见野生动物和使用其他方法猎捕画眉鸟、红嘴相思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五)非法生产、经营利用、收购、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六)通过铁路、公路、快递等交通物流非法贩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七)非法采挖(伐)、收购、出售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非法采挖(伐)的野生植物制品的违法行为(汉滨区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兰花、红豆杉、银杏、石斛、野木瓜、野生水曲柳、野生中华猕猴桃等);
(八)非法砍伐、移植、出售、收购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古树名木制品的行为;
(九)非法收购、运输、销售松材线虫病疫木的行为;
(十)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行为;
(十一)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公文证件的。
第四条 奖励举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对案件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如实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正在查办的案件或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牵连的案件。
(二)履行相关职责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定管理义务的人员不属于奖励范围,不予奖励。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标准:
(一)举报内容经核查立为刑事案件查处,犯罪情节轻微的奖励金额1000元、犯罪情节严重的奖励金额2000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金额5000元。
(二)举报内容经核查立为行政案件查处,违法情节轻微的奖励金额200元、违法情节严重的奖励金额500元、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金额1000元。
(三)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先后顺序,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给予一次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三章 举报途径与受理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来信、电话等方式举报。举报受理单位:①汉滨区林业局,电子邮箱:hanbinlinye@126.com,联系电话:0915—3206624;②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森林警察大队,电子邮箱:554943749@QQ.com,联系电话:110或0915—3228330。
第八条 举报线索受理单位对每条举报事项应详细登记,及时核查。汉滨区林业局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核查后,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汉滨公安分局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后,认为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汉滨区林业局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章 举报奖励程序与监督
第九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案件办理单位,在作出行政或者刑事立案决定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条 举报奖金兑付手续由办案单位负责。属行政案件的,办案单位须提供举报事项受理单、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填写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提出奖励建议,报经汉滨区林业局审批;属刑事案件的,办案单位须提供举报事项受理单、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填写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提出奖励建议,报经汉滨区林业局审批。经汉滨区林业局对奖励标准予以审批认定后,办案单位应及时将奖励标准、奖金领取时间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通过现金支付方式直接奖励或银行转账方式兑现奖励。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有关单位和其他公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不得恶意举报,违者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3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汉滨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受理单
2.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核查单
3.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
附件1
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受理单
编号:20 年第 号
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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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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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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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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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内容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人员)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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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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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意见 |
签字: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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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
附件2
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核查单
20 年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现将来电(来信)人 反映的
问题线索(详见附件)移送你单位核实。
请你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和保密要求,及时核查举报事项,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报区林业局;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联系电话: 0915-3206624 3206630
汉滨区林业局
年 月 日
附件3
汉滨区打击整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
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
20 年第 号
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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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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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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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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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查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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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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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签字: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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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