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意见征集及反馈

意见征集及反馈

索引号: /2024-0000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24-06-07 09:04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意见征集及反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征集《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批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按照汉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现将《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批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7月6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汉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反馈。

 

联系人:张林雪  联系电话:3211037

 

 

 

汉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6

 

 

 



 

 

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批

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安康市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安政办发〔2014〕45号)、《安康中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安保房〔2016〕14号)和《安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安住建发〔2022〕48号)等文件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汉滨区行政区内区本级的公租房项目的申请审批。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汉滨区公共租赁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名单报送汉滨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登记。

第五条 明确保障对象及准入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户,以及各公租房项目所在镇政府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当地无住房且下班不能正常回家居住的人员和镇政府辖区内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家庭确定。

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享受最低社会保障收入线的3倍以下确定。以后随着低保线的增加进行动态调整。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第六条 保障对象条件

(一)在安康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二)家庭人均收入线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上限为准;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或车辆价值不超过14万元(含14万元)(含税);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信息登记或有工商信息登记注册资金(参股)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含税);

(五)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中心城市(不含高新区)规划区范围内的企业单位连续务工满2年;

(六)申请人为新就业人员的,参加工作满1年未满5年;

(七)申请人未婚且35周岁以下需提供父母信息及相关同等资料。

第七条 保障对象提供资料

(一)城镇居民提供资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婚姻状况资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提供未婚声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查询证明;

5.家庭情况说明书、诚信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新就业人员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婚姻情况资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提供未婚声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查询证明;

5.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参加工作证明或安置介绍信、工资基金转移单等(或银行流水);

6.家庭情况说明书、诚信承诺书、单位公示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婚姻情况资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提供未婚声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查询证明;

5.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已满两年及以上与务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营业执照、工资表(或银行流水);

6.家庭情况说明书、诚信承诺书、单位公示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婚姻状况资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提供未婚声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证明;

5.家庭情况说明书、诚信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申请人家庭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则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对安康中心城区(不含高新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线上线下“三审三公示”审核程序

1.申请: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在社区递交申请资料。

2.受理: 社区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如实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至所属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初审: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资料的真实性再次审核,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认定。通过初审后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报送至区保障中心。

4.终审: 汉滨区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车辆和收入等情况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复审。通过复审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由区保障中心组织保障对象进行摇号配房;

(二)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线上线下“一站式”审核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递交申请资料。

2.初审: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资料的真实性再次审核,并要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关的法律法规。

3.终审: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区保障中心提交资料,如符合申报条件的需在区政府网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将由区保障中心组织保障对象进行摇号配房;

(三)对中心城区以外公租房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镇政府应及时受理区域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居住地将认定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2、镇人民政府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并在当地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对按程序审核并纳入保障的申请人,由区保障中心委托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实施分配并办理入住等手续,并报区保障中心备案登记。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原则上优先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较多时,按登记先后次序等方式确定轮候及分配顺序。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每年复审一次,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区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由区保障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其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复审,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在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缴纳租金、签订续租合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保障中心会同各相关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内退回公租房,搬迁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搬迁期内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退出管理制度。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等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应予以退出并腾退租赁的公租房,对因特殊原因无法腾退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享受公租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租房保障:

(一)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区保障中心会同各相关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责令限期退回的决定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内退回公租房。承租人退出公租房前,应当结清房屋租金和水、电、气、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公租房及其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当恢复、修理和赔偿。承租家庭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承租家庭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退回公租房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汉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家庭情况说明书(模板)

2.诚信承诺书(模板)

3.证明(模板)

 

 

 

 

 

 

 

 

 

 

家庭情况说明书(模版)

 

一、家庭关系说明:

1.申请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户籍为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工作,月收入_______元,联系电话:           

2.共同申请人_______,为申请人的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户籍为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工作,月收入_______元,联系电话:           

3.共同申请人_______,为申请人的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户籍为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上学,月收入_______元;联系电话:         

4.共同申请人_______,为申请人的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户籍为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上学,月收入_______元;联系电话:         

二、收入情况说明: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共____人,月总收入_________元,人均收入________元。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或有房产,注明房屋类型、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注明车辆品牌、价值等)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企业注册(参股)。(或有注册,注明注册金额、出资额度及担任职务)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人承诺自愿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信息,便于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大数据比对等方式查询及核实相关信息资料真实性。

说明人:

   

 


 

 

 

 

诚信承诺书(模版)

 

本人承诺:上述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所述事实真实无误,同意接受信息核查和公示。如有不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车辆、工商注册等情况,自愿退出保障,五年内不再申请。本人获取保障资格后,愿遵守省、市有关公租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并自觉配合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资格复审工作,如因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本人自愿退出保障。

 

                 承诺人:

      

  

 

 (模版)

 

兹有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已在我单位公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证明人):

(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