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汉卫医罚〔2024〕009号
被处罚人:安康德康名一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安康鼓楼医疗门诊部)
地 址:汉滨区老城街道办事处鼓楼社区鼓楼街98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 1.发放的宣传品(卡片、手提袋、纸巾)及互联网搜索安康鼓楼医疗门诊部,页面显示的有关宣传及就诊咨询内容与该机构备案批准的医疗广告内容不符;2.检验科未按消毒规范落实紫外线消毒与灭菌措施、《紫外线消毒记录本》未及时登记;3.未按规定填写、保管就诊患者的病历资料(18名)、医疗文书和医师依法规范执业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极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图片资料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第(一)款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的规定。
现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1.发放的宣传品(卡片、手提袋、纸巾)及互联网搜索安康鼓楼医疗门诊部页面显示的有关宣传及就诊咨询内容与该机构备案批准的医疗广告内容不符(2023年10月8日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内容不符被我局立案查处,给予警告处罚),鉴于你单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存在虚假整改,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本次给予责令其停业整顿一个月、吊销诊疗科目“外科”;2.检验科未按消毒规范落实紫外线消毒与灭菌措施、《紫外线消毒记录本》未及时登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3.未按规定填写、保管就诊患者的病历资料(18名),医疗文书和医师依法规范执业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极大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给予罚款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以上合并处罚:给予警告,责令其停业整顿一个月,吊销诊疗科目“外科”,罚款: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汉滨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滨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