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电力和油气长输管线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2024-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油气电力专委办发〔2024〕14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4月0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4-01 17:11 |
汉滨区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国网安康供电公司汉滨分公司、省天然气公司汉中分公司安康分输站:
为加强我区电力、油气长输管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市相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汉滨区电力和油气长输管线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我区电力、油气长输管线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45”、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电力油气管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0915-3229399)
二、为提高全民参与安全度,进一步营造提升“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安全生产氛围,现公布能源电力行业有奖举报事项。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能源行业集体及个人,经电力油气管线专委会认定后,可申请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励:
(一)危害电力设施行为:
1.现场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避免了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
2.凡在生产现场事先发现并制止了违反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组织措施(工作票、操作票、工作许可和监护制度等)者,以及防止了触电(误入带电间隔、误登带电设备等)、误操作、误调度等事故者。
3.各类管线、树木以及建设的公路、桥梁等对输电线路的交跨距离小于等于80%规定值。
4.塔吊、打桩机、移动式起重机、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5.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兴建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场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山火热点与线路距离小于或等于500米。
6.其他对人身、电网、设备有重大影响的隐患,及时制止并举报习惯性违章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及障碍发生的个人,电力油气管线专委会认定后,给予奖励。
(二)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
1.未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2.未依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3.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况及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报当地人民政府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4.未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未对竣工测量图,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报主管部门备案;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违规在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管道保护范围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7.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8.在管道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9.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为。
10.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行为。
1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12.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13.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三、对举报人举报的属于上述情形的我区电力、油气管线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电力油气管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积极受理,组织调查属实并转区安委会依法处理,经被核实确认无误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无事实依据恶意举报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真相、藏匿销毁证据,散布恐吓、威胁言论或者打击报复、损害举报人切身利益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上限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区电力和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汉滨区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代章)
2024 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