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0000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24-02-01 12:46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汉发改价费〔2024〕4号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价格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降低粮油加工企业生产用电成本,进一步推动我区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安发改价格〔2023〕707号)要求,现就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分别包括小麦原粮进仓、清理、风选、配麦、润麦、烘干用电;稻谷、谷子原粮进仓、清理烘干、砻谷、碾米、抛光、色选用电;玉米筛选、脱皮、烘干用电;荞麦、高粱等谷物清理、烘干用电;薯类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清理、浸洗、烘干用电;油料作物清理、烘干、压榨、过滤用电。粮油加工企业除初加工以外的其他用电,执行相应用电类别电价。
二、粮油加工企业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粮油加工企业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电企业按生产工艺环节用电设备容量确定初加工用电比例,并将初审结果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经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发文明确后,自发文之月的次月起执行。粮油加工企业用电量有明显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及时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对初加工用电比例进行复核。
三、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本通知自2024年1月起执行。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