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索引号: /2024-0000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24-01-24 09:53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征集《汉滨区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按照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汉滨区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2月24日。各单位、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至汉滨区林业局。

联系人:柳俊峰     联系电话:3208993  

电子邮箱:970139173@qq.com 


附件:《汉滨区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

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汉滨区林业局

2024年1月24日



《汉滨区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深入推进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有关条款,按照《陕西省林业系统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安康市林业系统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举报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依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举报方式:以当面、书面形式或着直接拨打举报电话向区林业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15-3208993。

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由区林业局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从森林(草原)防火业务经费列支

第四条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说明时间、地点、违法违规责任主体,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能证实具体违法情形的线索材料及本人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在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内以下违法违规用火行为,适用于本举报奖励制度:

(一)在林区(草原)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烤火取暖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二)烧荒、烧地边、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勘察、开山爆破、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第六条  受理单位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答复举报人、投诉人。对举报情况要限期核查,核查工作由区林业局(资源股、执法队、林调队、防火股)会同属地镇办(街道)组织开展,必要时邀请汉滨公安分局参与核查。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投诉线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上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提供野外违规用火线索,区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成功查处违规野外用火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100元。

(二)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区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成功查破森林火灾行政案件,并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举报提供破案线索,汉滨公安分局成功查破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300元。

(四)举报提供破案线索,汉滨公安分局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五)提供破案线索,汉滨公安分局成功查破影响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该案件经请示区人民政府同意已进行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悬赏通告的,按悬赏通告兑现奖励;没有进行案件线索奖励举报悬赏通告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同一事项举报、投诉线索,享受省、市级奖励的,不再享受区级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在核查属实后3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天保护林员、生态护林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八)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一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有关单位和其他公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不得恶意举报,违者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受理单

2. 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核查单

3. 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奖金

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