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索引号 | QHBJ/2024-0007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领域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23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1-23 10:51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月23日-2024年1月3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915-3201757
传真:0915-3214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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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725000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64号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汉环分函〔2024〕7号关于安康市汉滨区曦明绿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电工程汉滨建民10万千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ofd |
汉环分函〔2024〕7号 |
2024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