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汉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24-0004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4〕3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1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1-14 22:44 |
汉政办发〔2024〕3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市汉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汉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 日
安康市汉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为区人民政府的,由区长、分管副区长作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区长、分管副区长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副区长出庭应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
被诉行政行为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的,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二)五人以上共同提起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书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原则上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认为其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需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并在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情况说明。
本规定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履行的公务;
(四)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委托他人应诉,应当经人民法院同意。
第七条 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案件,按照职能负责的原则,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承办单位负责联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并负责具体应诉事宜及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该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出庭应诉时,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庭审工作并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着装庄重整洁、言谈举止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庭参加庭审;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当事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推动建设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复议调解、行政诉讼审前和解”协调联动,加大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力度,预防和减少诉讼纷争。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
区司法局应当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及时获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每季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纠错情况及败诉纠错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每半年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反馈情况及行政机关履行生效行政判决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排名靠后的单位,采取发函提醒、约谈警示、通报批评等方式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必须出庭应诉但无正当理由或者未说明理由而未出庭应诉的;
(二)未按时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者利用职权干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
(六)因违反法庭纪律,被人民法院予以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建议严肃处理的;
(七)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或者不当行为。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违反前款规定而被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区司法局负责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相关人民法院反馈,并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定期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开展出庭应诉工作业务培训及旁听庭审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单位、本系统法治政府建设体系,建立健全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切实保证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考核时,区司法局应当依照该项工作的年度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获取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对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予以综合考核并确定相应分值。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本规定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被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最终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1日印发的《安康市汉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汉政办字〔2022〕95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