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hbqzfqzfb/2024-0003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4-01-14 22:43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24〕4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 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汉政办发2024〕4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

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现就加强我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区政府是全区行政复议机关。区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区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为区行政复议机构。区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统一集中的收案机制,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收案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要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与乡村治理改革相结合,稳步推进基层司法所行政复议咨询服务点试点工作,不断增强申请行政复议的便利性。

(二)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法定义务,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机制,将行政复议答复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不得交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独立完成。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围绕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问题进行答复和举证,并制作证据目录载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等事项,将证据目录、证据材料等逐项编排并装订成册,不得选择性答复和举证,不得仅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和质辩。被申请人掌握的情况和材料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或提交,未说明或提交导致影响行政复议机关正确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复议机关就案件开展听证、调解、实地调查等工作时,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指派熟悉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或调解会,被申请人的负责人不能按要求参加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三)提高行政复议审理质效。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把握证据收集、程序履行和法律适用等环节,灵活运用书面审理、公开听证、实地调查等方式,依法、公正、公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和繁简程度,提高办案效率。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会,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实体性和程序性审查的关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必须经分管案涉行政行为及分管司法的区级领导共同审签后,报区政府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四)创新行政争议解决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以化解行政争议为案件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合法合理、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当事人双方通过和解、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被复议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督促被申请人主动自行纠错,争取申请人的谅解并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能达成谅解协议的,应及时作出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复议决定。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做好说理、劝导和普法工作,消除申请人的质疑,促成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五)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明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责任人,依法主动履行,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向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意见书未按期整改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应诉机制

(一)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构建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办理及时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要强化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责任,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以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起诉区政府不作为的,以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区政府因行政复议行为作为单独被告的,区司法局为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协办单位。区政府作出维持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由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业务部门为承办单位,区司法局为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答辩材料报区司法局审查。区政府作出驳回、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的,由区司法局组织答辩工作。区司法局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

(二)规范应诉答辩和举证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诉讼举证原则,重点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答辩,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交的证据全面、准确,不得拒绝答辩举证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各行政机关对应诉答辩材料应尽量简化报批程序、减少报批环节、缩短报批时间。

(三)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5号)的要求,积极出庭应诉,确保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四)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庭审工作。庭审前,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认真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针对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预案,妥善应对,提高审判效率。要按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依法申请延期。庭审中,出庭应诉人员应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诉讼秩序,依法就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案件情况进行阐释、答辩和举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被诉行政机关在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撤销、变更、停止执行,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对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调解的案件,应当及时研究调解方案,积极与当事人沟通,配合人民法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将诉讼进展中的重要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经区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诉承办单位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后,认为需要上诉、申请再审的,应在5日内将应诉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区政府审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单独被告的,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后,认为需要上诉、申请再审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义务。对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要依法追责问责。

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

(一)坚持依法行政。各级行政机关要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单位要规范使用行政文书,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避免因为程序问题导致行为不合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逐条梳理细化,制定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严格执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二)强化日常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对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审查力度,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监督功能,摸排案发量和错案量分布较多的执法事项,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研究确定需要重点整改的领域和地区。对于行政机关存在的违法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区司法局应当提出意见建议,并制发意见书或者建议书,督促整改落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把依法行政责任真正落实到各职能机构、各工作岗位。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制度、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切实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与司法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机制,构建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三)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制度。区司法局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情况台账,统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及时统计本辖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法院裁判情况等,形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报告,并于每季度末向区司法局书面报告。

(四)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和建议。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针对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应当坚决予以落实,并按时反馈落实情况,不得无故推诿、延迟落实和反馈。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落实和反馈的,区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区司法局要加大组织、协调、指导力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建设,配备政治强、业务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加大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力度,从数量、质量上确保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承担任务相匹配。可委托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选择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

(三)强化工作考核。将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反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目标考核指标。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行政机关工作不力、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除依法予以纠正外,还应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或问责追责。对行政行为违法,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并作为反面典型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