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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文件名称 汉滨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索引号 hbqzfqzfb/2023-005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乡振发〔2021〕56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9-14 09:42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中共安康市汉滨区委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汉发〔2021〕5号)和《汉滨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21〕85号)要求,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监管,提高项目实施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是指中央和省、市、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区人民政府,由区政府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结合年度任务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项目管理坚持群众参与、分类指导、精准安排、规范公开、突出绩效。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作。衔接资金项目原则上从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衔接资金。

第五条  聚焦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等任务,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有序纳入项目库。进入乡村振兴项目库应有以下要件: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机制等情况。

第六条  乡村振兴项目库实行村级申报、镇(街道)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各镇(街道)在每年9月初组织村级申报下年度项目,9月底完成项目初审后上报区级相关项目管理部门,10月底前区级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报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11月上旬完成区级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

第三   项目安排

 每年11月底前,区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区级乡村振兴规划及下一年度工作任务,按照《汉滨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项目计划经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实施,同时报省市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计划为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的,由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衔接资金按照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有关要求,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衔接资金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 度执行。没有法律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没 有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 标。

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汉滨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汉脱贫办发〔2019〕56 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在衔接资金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各镇(街道)和部门要结合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安排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

  项目开工实施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质保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方案、预算设计标准等,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投入、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报账制。

第十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中、省、市、区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负责资产移交,落实资产运营管理责任,加强对资产运营管护情况的监督。  

第十  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及时将衔接资金信息及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  区级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编制、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   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  衔接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真实、及时公告公示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原则,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十  公告公示内容和要求。

(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中省市区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省、市、区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区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公告。

(三)乡村振兴项目库。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区、镇(街道)、村三级公示。经区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四)年度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区级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要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镇(街道)、村在接到上级下达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后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实施地点、建设性质、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时间进度、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受益对象、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

(五)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末区、镇(街道)、村三级对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项目效益等。

(六)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七)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二十  公开方式。

区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镇(街道)、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街道)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告牌、公示墙、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镇办、各部门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衔接资金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收集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  衔接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区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区财政局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区财政局要充分利用财政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第二十  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台账。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建立年度项目台账,并指导镇村两级建立项目台账。

第二十  区乡村振兴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区上每年组织对衔接资金项目专项检查不少于两次,不定期进行日常督导。

第二十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方案制定、项目方案执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  实施单位和项目实施所在镇(街道)、村要积极配合区监察、审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  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