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取缔禁燃区内散煤型煤经营网点的通告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23-0050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19〕167号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9年09月1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9-19 09:29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缔禁燃区内散煤型煤经营网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和《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汉政字〔2017〕244号),现将禁燃区内散煤型煤经营网点取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高污染禁燃区的范围是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40平方公里内,即:东起关庙汉江大桥、环城干道东段、黄洋河大桥;西至傅家河东岸;南起G316(傅家河桥东至改线路环岛)、安康大道、环城干道江南段;北至高新区创新三路、科技路、大桥北路、襄渝铁路。
所有在禁燃区内从事散煤、型煤及蜂窝煤加工企业及经营户必须于2019年9月30日前搬离禁燃区,逾期不搬离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的,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
特此通告。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