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互助协会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 ||
索引号 | /2023-0000 | 公开目录: | 本区政策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8月1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8-11 15:53 |
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印发《汉滨区互助协会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陕西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陕扶办发〔2009〕3号)《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陕扶办发〔2020〕30号)《关于印发汉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20〕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汉滨区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所有村级互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三、重点内容
(一)互助资金协会定义。
互助资金协会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衔接资金(原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脱贫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二)基本原则。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为互助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和封闭运行为基本原则。
(三)服务对象。
互助协会资金服务对象为本会会员,以脱贫户、监测对象为主要主体开展生产性项目借款服务。入会的会员享有申请互助资金借款的权利。会员属本村村民,每户只有一人可以成为协会会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应遵守互助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村民加入互助协会,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必须缴纳的最低互助金金额。会员缴纳互助金的份额大小,由各协会根据各村经济实力确定,一般每份设为500至1000元,在同一个村不得出现两种份额,每户一份。脱贫户、监测对象入会可免交或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少交互助金,具体标准由协会章程确定,并享有与其他入会会员同等权利。
(四)监督和审计。
协会财务管理为协会会长负责制,接受监事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主动接受协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五)运行与管理。
1.互助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可整借零还,按期收回借款本金及占用费后,继续安排再借计划,要严格按照互助资金使用程序办理。
2.每个借款周期借款户比例控制在会员总数的60%以内,发挥未借款户的监督作用,同时保持资金循环借用的有效运转,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3.互助资金管理运行中可收取借款资金占用费,供正常管理运行开支,借款占用费率不得高于当地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原则上,以银行基准利率为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确定,写入协会章程。实际操作按协会章程规定标准执行。
4.互助资金每户借款限额,由各协会根据协会资金总额及运转情况,通过会员大会修改协会章程方式,确定每笔借款的最高限额。原则上,协会单笔借款金额最高不突破30000元。互助资金借款总额一般控制在每期末(季度、年度)资金总额的60%—80%之间,最高不超出90%,按期回收率不低于90%,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防范资金风险。严禁利用互助资金借款私下转借和高利放贷。
5.互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户发展生产,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和服务业等对环境无影响的可增收项目。互助资金与村、组和农户的其它债权债务无关,不得互抵。
6.实行对脱贫户、监测户互助资金借款占用费补贴政策。占用费补贴标准按照银行基准利率标准据实申报和补贴,实际年占用费超过补贴标准的部分政府不予补贴。贴息对象必须是按期归还互助金和占用费的脱贫户和监测户。
7.借还款程序及管理。(1)借款程序。借款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可采用联保方式或信用等级方式借款。协会按月汇总发放情况,填制《借款花名册》、《会员借款和还款基本信息》,按季度对协会借款情况进行公示公告。(2)还款程序。协会按期回收借款和占用费,开具还款凭证;每月初会计要将下月到期的借款统计并报会长,由会长布置催收任务,确保发放的借款安全如期收回。借款回收情况应按月汇总、及时公示,并将还款情况纳入村级新民风建设“红黑榜”管理,与村级集体收益分配挂钩。(3)借还款管理要以借款会员为单位建立借还款明细账。
8.收益分配。互助资金本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能用于分配。借款占用费收入可用于分配,分配原则如下:(1)运行成本。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运行成本按占用费收入的60%提取。(2)公益金。按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公益金。用于脱贫户、监测对象、低收入家庭慰问或村内公益事业。(3)公积金。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20%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转入本金。(4)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用作坏账冲减准备。
(六)风险管控与成效监测。
1.风险控制和管理。互助协会的借款以星级信用管理评定的结果实行信用借款为主,以其他担保方式为辅。为确保发挥互助资金的绩效性和安全性,借款总额应控制在互助资金总额的60%至90%之间。互助协会的管理人员杜绝一人多职,镇管理站应对协会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若出现风险应及时处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乡村振兴局。在届期内,协会的会长、会计、监事会主任任何一人若出现违纪违法、不作为、因病无法履职或死亡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镇管理站应立即对该协会启动风险管控机制,成立风险管控专班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协会账务、印鉴进行封存,及时调整充实协会管理人员,必要时对协会账务进行清算、对到逾期借款进行清收,在调整的管理人员到岗前协会资金只收不放。
2.动态管理和监测。(1)动态管理。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要对每个互助协会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持续、动态的监测管理。协会运行情况实行月报表制度,各协会在每月末将本月协会资金运行情况,上报所在镇办,各镇办收集、审核、汇总后上报区乡村振兴局。(2)协会换届。协会换届可与村两委组织换届同步。因协会资金管理不善、运转不正常的协会,或其他特殊原因以及需要换届的,经互助资金管理站或10名以上会员提议,可随时增选或替换协会管理机构人员。(3)协会年检。互助协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的社会团体组织,应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到区民政局办理协会年检。(4)协会退出。协会存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区乡村振兴局指导镇村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退出程序,并及时注销协会。一是互助协会缺乏运营积极性,长期疏于管理,资金周转使用效率不高的。二是存在重大资金安全隐患或资金流失无法及时追回,不适应继续运行的。三是运行问题整改不力或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资金存在一定风险的。
(七)建立考核和惩戒机制。
1.实行考核机制:将协会排名等次纳入镇(办)对村(社区)的年终综合考核。将协会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纳入村级干部考核。将镇办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纳入区对镇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年度考核。
2.实行惩戒机制:对排名较差等次的互助协会,除镇对村考核扣分外,协会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领域评为优秀或先进。因协会管理人员管理不善、履职不到位或者监管单位工作失职、失察,造成互助资金管理混乱、闲置、流失甚至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责。协会违反监事规定和其他审慎性要求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对协会管理人员违法乱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汉滨区互助协会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自2023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2022年5月11日印发公布的《汉滨区互助协会资金管理办法》(安汉规【2022】002-振兴局00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