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hbqzfqzfb/2023-0035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3-07-26 16:39 发布文号: 安汉规〔2023〕001-区政办00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23〕66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汉滨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康市粮食应急预案》《汉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汉滨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是指在区级储备粮规模内建立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区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油,包括面粉(含面条)、大米、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应急动用权为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规模总量、品种、应急动用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规定,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发放贷款,对发放的区级成品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  承储企业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防护设施。承储期间发生的储粮损耗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其他损失,概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台账。

第七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原则由国有粮食企业承储。

第九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计划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由承储企业在保质期内进行自主滚动轮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保持任何时点储备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存计划数量。特殊时期,区政府需动用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时,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指令,确保“调得出,用得上”。

承储企业如需以原粮形态储存区级成品储备粮,须向区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70%折率推算储存原粮数量,原则上以原粮形态储存数量不得超过总储存量的70%。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执行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指令时,应及时组织粮食运输车辆和人力,制定应急保障措施,承担运输任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指令。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出入库质量档案,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或出库。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出库时应附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储存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库要保证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完好,不渗漏,清洁干燥,配备防潮、防鼠等设施,保障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符合国家质量、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区级成品储备粮油进行处理,定期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仓房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应专仓储存,仓房应悬挂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标识专牌。达不到专仓储存条件的,应在仓内建立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储存区域标识。

第十八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及以下,区级成品储备油包装规格为每桶25升及以下,包装物、计量误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识须要素齐全、清晰准确。

第十九条  区级大米储备质量应达到“国标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面粉应达到“标准粉”及以上质量标准,食用植物油应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本金由企业自行筹措。承储企业依据储存计划向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申请储备贷款,允许承储企业通过其他商业银行或自筹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区级成品储备粮本金。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从农发行安康市分行获得区级成品储备粮油贷款的,应当在农发行设立基本户,专款专用,出入库资金管理要按照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相关规定,确保储备粮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贷款(占用资金)利息、保管费和轮换费等储存费用补贴包干执行。大米储备费用每年每吨450元,面粉每年每吨380元,质检和监管费用每年每吨8.6元。

第二十三条  区级成品储备油贷款(占用资金)利息、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按照每年每吨1200元包干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每季度拨付一次。由区财政局按补贴标准核定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按实际储存情况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质检和监管费用拨付区发改局。

第二十五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出库价格,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在动用方案中明确。出库结束后,承储企业负责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提供动用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相关手续资料,由区财政局在30天内直接拨付承储企业。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档栏,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二十七条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日常检查,原则上区发改局每季度检查一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区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开展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工作人员实施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储存期间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由区发改局调整储存计划。

(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承储企业储备库存数量达不到承储的数量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补足库存的;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承储企业储备库存数量连续2次出现达不到承储数量要求或者累计出现3次储备库存的数量达不到承储数量要求的;

(三)承储企业储存仓房、环境卫生达不到仓储要求或达不到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

(四)成品储备粮油质量达不到储存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的;

(五)承储企业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汉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取消储存计划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所承储的区级成品储备粮油按区政府下达的动用计划全部调出的,该批次计划自动终止。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承储期内承储计划被取消或调整的,承储企业所储存的成品粮油自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参照《汉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