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 | ||
索引号 | /2023-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3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6-30 16:55 |
胡登信(612401197105034430):
我队于2023年1月10日接你对常州市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安康吾悦广场1、2、3号楼二次结构项目涉嫌拖欠你工资的投诉。我队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
我队分别于2023年3月3日、5月6日书面告知,期间又多次电话告知你,要求你在规定时间内前来我队配合调查,截至目前你仍不配合我队的案件调查,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取证,导致案件无法办理。
现案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你投诉立案予以撤销。
汉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