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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23-04-11 08:45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按照汉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汉滨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暂行)》和《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区直相关部门讨论和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
公示时间: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汉滨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反馈。
联系人:朱西平 联系电话:8997557
附件:
1.《汉滨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暂行)》
2.《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汉滨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0日
附件1
汉滨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认定及监测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办法》《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安康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按照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监测体系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滨区农民合作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汉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区级联审会议(以下简称“区级联审会议”)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的认定和监测,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认定工作采取年度定额、镇办推荐、区级联审、公开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各镇(办)根据本区域内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择优推荐。
第五条 区级示范社的认定和监测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供销合作社、审计局、金融办、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标准与申报
第六条 参加区级示范社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运行1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独立的银行账号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信息确认。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4.在陕西农民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中进行了登记并纳入汉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管理。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合作社成员不低于50人,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不低于5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书面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使用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系统”进行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需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原则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总额8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80万元以上。特色产业合作社经营收入可适当放宽条件。
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5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200亩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必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拖欠农民工资、土地流转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分红等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3.按要求申报税费、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条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以及民间工艺、民俗休闲等传统手工业、服务业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区级示范社的认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乡村振兴、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倾斜。
第八条 区级示范社认定,由农民合作社向所在镇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汉滨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1)《汉滨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表》(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从农业农村部“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系统”中导出的合作社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
4.示范社创建工作总结;
5.合作社章程;
6.成员账户、成员名册及出资表;
7.注册商标证书或授权使用合同复印件,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8.附属设施用地用房证明材料;
9.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10.评分标准所需的依据性材料(含图片)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区级示范社认定和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区级示范社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农业农村局开展认定年度4月底前,根据当年认定计划下达申报通知,镇(办)组织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合作社。镇(办)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7月底前报区农业农村局。
(二)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供销合作社、审计局、金融办、税务局兼顾本行业情况开展联合认定,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审查,并提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请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农业农村等10个部门联合发文认定。
(三)被认定的区级示范社,区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予以奖励。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对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动态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对在监测年份的合作社,需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镇办报送监测资料,由镇办审查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供销合作社、审计局、金融办、税务局对合作社进行监测并提出监测意见,对监测不合格的合作社报请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等10个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区级示范社动态监测所需报送材料:
(一)汉滨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附件2);
(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及成员权益变动表,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三)合作社自查报告;
(四)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继续保留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对监测不合格的,撤销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级示范合作社认定。
第十四条 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合作社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监测不合格: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监测的;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合作社被举报、媒体曝光并查明属实有以下情况的:
1.不诚信守法经营、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2.发生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
3.拖欠农民工资、流转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分红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施行。
汉滨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合作社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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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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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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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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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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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何种奖励、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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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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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民成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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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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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账户是否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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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陕西农民合作社 信息服务平台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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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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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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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和使用注册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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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示范基本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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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户种植(亩)/养殖量(头、只等)(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服务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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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为成员采购供应 农业投入品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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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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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制定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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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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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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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何种(二维码、标签、耳标)方式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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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成员培训人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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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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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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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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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盈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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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销售额返还占 盈余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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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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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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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汉滨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
合作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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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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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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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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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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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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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 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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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规模 (亩、头、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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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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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获得 何种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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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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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记账或 代理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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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固定资产 净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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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资产 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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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销售量 (吨、头、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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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销售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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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纯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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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成员户均 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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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员统一购进生产资料品占社员总用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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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销售成员农产品占总销售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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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交易量(额)返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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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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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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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开展业务培训次数、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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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监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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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办)人民政府监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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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表
评分项目 |
认定标准 |
现场核实得分 |
镇办初评 |
区级复核 |
(一)依法登记设立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运行1年以上。(3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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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独立的银行账号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信息确认。(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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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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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陕西农民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中进行了登记。(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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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民主管理 |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合作社成员不低于50人,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不低于5人。(3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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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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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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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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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管理规范 |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使用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系统”进行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需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10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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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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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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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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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实力较强 |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6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10分)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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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60万元以上。(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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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经营收入总额9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特色林业合作社经营收入可适当放宽条件。(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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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5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200亩以上。(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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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成效明显 |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3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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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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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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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5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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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必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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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声誉良好 |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2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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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拖欠农民工资、流转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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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要求申报税费、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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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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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全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产业优势明显、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管理规范。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未被列入异常状态;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基础信息完备;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生产档案健全,生产记录完整;设置购销台账、会计账簿或财务收支记录簿(必须使用“随时记”)等规范完整。
(二)经营规模适度。从事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赁期5年以上(流转期限内无转包)。从事种植业,粮油作物耕种面积80亩(含托管)以上。从事果业、蔬菜、茶叶、魔芋、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肉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蛋禽存栏3000羽以上,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牛(奶牛)年出栏20头以上,肉羊(奶山羊)年存栏100只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规模3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经营效益明显。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业等,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18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15万元以上。
(四)示范带动作用强。与一般农场相比,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实用新技术开展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质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设,利用电商等信息化手段为生产服务,形成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在科技运用、经营模式、管理水平、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第六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PDF版):
(一)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及建议、下一步计划等);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四)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实行名录库管理。鼓励家庭农场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文本)或承包经营权证书;
(六)家庭农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以“随时记”导出为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认定1次。
第八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对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由符合条件的区级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业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详实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业务部门组织对申请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镇(办)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汉滨区农业农村局。
(三)复审核查。汉滨区农业农村局成立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对镇(办)推荐申报的区级家庭农场进行现场复核,并填写现场复核表。
(四)会议评定。汉滨区农业农村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复审核查的区级家庭农场进行研究,形成认定意见后报汉滨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在汉滨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汉滨区农业农村局命名为“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区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奖励。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初审、推荐、日常管理和监测;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复核、评定、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监测1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开展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经站),区农经站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资格,证书作废,并向社会公布,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各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生产经营水平下降、资不抵债;
(三)经营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监测不达标、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五)出现其他严重问题。
第十三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经汉滨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汉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