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qzfqzfb/2021-0009 | 公开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1-03-14 20:36 | 发布文号: | 汉政办发〔2021〕31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已经区政府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安康市汉滨区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汉滨区(包括高新区)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汉滨区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群众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指标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待有指标后,按照“谁先申请,谁优先办证”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当年指标使用情况对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标及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每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规划标准
第九条 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取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单元内综合考虑满足消费者需求和零售点间距等因素。
第十条 依据汉滨区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区政府驻地所在地城市建设区域)、集镇(城区市场以外各建制镇政府驻地及周边居民聚居区域或其它已形成集市的商业集散地)、农村(城市建设区域、乡镇区域以外的行政村)、特殊区域四种一级市场单元。
按照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一级市场单元划分若干个二级市场单元。
根据地理位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等因素,每个二级市场单元再细分为若干个三级市场单元。
第十一条 城区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以城区为一级市场单元,城区四个办事处为二级单元,将每个办事处管辖的社区设定为三级市场单元。社区区域单元依据社区年卷烟消费量和上年度城区户均订购量计算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城区办事处管辖的行政村按照农村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要求进行布局。同时,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两点可通行最短距离)城区主干要求在100米以上,城区次干道要求在50米以上,城区一般干道要求在30米以上。
上年度市场需求满足率=订单满足率*50%+城区市场净化率*50%(并结合市场调研,把年末市场需求调研情况作为参考调整依据)
城区上年卷烟消费总量=城区上年卷烟销售量+(1-上年度市场需求满足率)*城区上年卷烟销售量
城区社区年卷烟消费量=城区上年卷烟消费总量/城区常住人口数量*该社区常住人口数量
社区规划零售点数量=社区年卷烟消费量/上年度城区户均订购量
第十二条 集镇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以集镇划分单元,参照全区集镇常住人口、户均订购量和集镇特征进行分类,将恒口镇、五里镇作为Ⅰ级集镇,将大河镇、洪山镇、瀛湖镇等其它22个集镇作为Ⅱ级集镇。
Ⅰ级集镇(恒口镇、五里镇)中,核心街区依据中心区域订购总量和户均订购比计算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边远区域和Ⅱ级集镇不再继续划分单元,以农村市场单元作为参照,并结合当地消费便利和销售情况增设零售点,集镇新增零售点距离在50米以上。
Ⅰ级集镇规划零售点数量=核心街区订购总量/上年度集镇户均订购量*预测中心区域客户户均订购与全区户均订购比)
第十三条 农村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以农村为一级市场单元,集镇辖区行政村为二级市场单元,每个行政村或农村社区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无零售点布局的行政村可以在不受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设立1个零售点,非农村聚居地(聚居户数达到100户以上)、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区域不予增设。农村新增零售点距离在50米以上。
第十四条 特殊区域单元采取“一区一策”: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按照“一区一证”设置零售点。
(二)县级以上汽车站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铁、火车站单层候车室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广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机场候机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行政村移民安置点,按200户(套)内规划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四)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集贸市场按照每50户可设置2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六)经营面积在6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和200平米以上进出口分设的超市,不受本布局市场单元格设定的数量和距离限制,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 根据高新区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未来商业住宅发展趋势,结合高新区行政区域特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人口密度为市场单元划分依据,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中心区域(东至刘家沟、大桥北路及阳安铁路与襄渝铁路的交汇处,南至安康大道、316国道,西以冉家河为界,北到安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快速北环线,即高新区管委会驻地所在地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区域以及大型商场)、边缘区域(中心区域市场以外及周边居民聚居区域)两种类型市场单元,单元内综合考虑满足消费者需求和零售点间距等因素。
第十六条 高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参照汉滨区城区零售点规划计算方式,依据高新区年卷烟消费量和上年度高新区户均订购量计算零售点规划布局数量,同时居民小区住户在200户以下的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住户在200户以上的,中心区域按照每增加150户(套)或400人增加1个指标;边缘区域按照每增加200户(套)或600人内规划1个指标。
第十七条 残疾人、退役军人、军烈属(仅包含直系亲属)、检举严重影响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假冒伪劣涉烟案件的有功人员和企业等主体,不符合最小单元内零售点设置上限和距离标准的,提出照顾申请的,提交法定证明后,并经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许可证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予以办理。
第三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9.根据《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书报亭、电话亭、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4.主营建材、机电配件、通信器材、五金家电、建筑装潢、广告装饰、车辆销售及维修、农资、美容美发、摄影、服装缝纫、化妆品、电器、计生用品、仪器仪表、药品及医药器械、金银珠宝、干洗、废品回收、礼品回收、房屋中介、婴幼儿用品、文体用品、打字复印、香蜡纸张、快递网点、彩票、干货店,粮油店、200平米以下的餐饮、娱乐等与主营烟酒副食品无关的经营场所;
5.中小学周边以文体用具经营为主,或者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学生的;
6.无门头招牌或门头招牌与营业执照登记不符的;
7.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8.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9.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10.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1.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它场所。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校内及距离中小学校学生出入通道两侧或对向距离不足50米的经营场所;
2.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内;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5.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称“距离”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测量误差允许值为±1%)。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小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经营场所内相通的配套办公场所和生活场所(如办公室、财务室、机房、会客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经营场所内商品的仓储场所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但不计算在经营面积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无明显物理分割,经营行为与日常生活相互干扰。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及仓储场所确认书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烟花爆竹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主要干道、次要干道和一般干道”界定标准以安康市交通局规划处道路划分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延续。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7年4月7日起印发的《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