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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财政局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安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件名称 汉滨区财政局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安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2023-0000 公开目录: 行政收费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区财〔2023〕12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1-11 15:59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陕财税2022〕18号)精神,现将《安康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安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安康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以下合并简称《目录清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清单》的编制时间截止为2022年11月30日,此前区直有关部门以各种形式公布的目录清单与本《目录清单》不符的,一律以本《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本《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2年12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区财政、区发改部门将适时对修订的《目录清单》动态向社会公布。

二、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目录清单》,做好区级收费项目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收费透明度。执行中,对因政策变动确需调整收费政策和《目录清单》的,应逐级向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反映,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并将相关调整政策文件报送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由区级汇总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再由市级汇总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批准后,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确保《目录清单》动态管理。

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醒目的方式向收费对象公布收费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征收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发改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打造公开透明的“阳光收费”。

四、原《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安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安财税2021〕61号)自行废止。

附件:1.安康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安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 

 3.安康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汉滨区财政局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

2023年 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