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hbqzfqzfb/2022-0074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2-09-22 14:56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22〕85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 奖励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已经政府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19

汉滨区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

奖励机制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汉滨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汉滨区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包括:

(一)乱搭乱建问题。未批先建、批小建大、非法占地等各类违规建设;违规供地、批建分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规行为;秦岭区域内宗教场所、旅游景点、农家乐违规运行或违规经营等问题。

(二)乱砍滥伐问题。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经营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等行为。

(三)乱采乱挖问题。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违法在河道、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区域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

(四)乱排乱放问题。非法排放污水、倾倒垃圾,违法占地堆放沙土弃渣、露天堆放畜禽养殖粪便等行为。

(五)乱捕乱猎问题。非法猎捕、杀害、贩运野生动物及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

(六)《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秦岭办)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秦保委)相关成员单位举报,也可向有管辖权的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举报。向秦岭办举报的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0915-3231596

    (二)来信、来访举报:安康市汉滨区老城街道办五星街38号区发改局秦岭办),邮编:725000。

第五条 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事实,包括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违规情形

)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包括:反映违法规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

第六条 区秦岭办直接受理或省、市级部门转交的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线索,由区秦岭办牵头,涉及相关部门及镇办参与,进行现场查处。查处属实的,由秦岭办负责落实奖励资金发放。

秦保委成员单位直接受理的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线索,由受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或镇办参与,进行现场查处。查处属实的,由受理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奖励资金发放。

相关镇办受理的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线索,由受理镇办牵头,进行现场查处。查处属实的,报区秦岭办,区秦岭办负责落实奖励资金发放。

第七条 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程度较轻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元;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程度严重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5000元;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或者通过举报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等线索,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举报处理工作程序:

)区秦岭办受理举报线索后,对情况紧急的,由区秦岭办直接查处或者会同级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根据情形,将线索转交区秦保委相关成员单位的,由区秦岭办向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镇办下发核查通知,明确由相关镇办负责的,由其直接查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督促指导;明确由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由其直接查处。

)区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镇办应在收到核查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形成核查结论报秦岭办确认属实的,要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和“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的要求,2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形成整改方案,报秦岭办备案,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整改。

)区秦岭办在收到核查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相关镇办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奖励;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予以回复并做好解释说明。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通知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到指定地点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励资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励资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获得奖励资金后,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奖励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实行“一事一奖”的原则,同一举报人举报单个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奖励资金最高项发放奖励

)同一举报人同时向省、市、区秦岭办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同一线索,已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其他有关部门不重复奖励。

)对同一破坏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最先提供举报线索的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排序第一人领取奖励资金,自行协商分配

)举报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再次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的生态环境破坏事实不属实的

)举报前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已被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整改的

)举报对象不明确、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表述不具体、破坏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主体详细情况的

)举报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曝光

五)举报人为汉滨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社会舆论机构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举报内容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环境破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

第十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对象索要财物,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秦岭办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 秦保委成员单位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区秦保委成员单位应将奖励资金的发放情况,每半年报区秦岭办区财政局备案,财政要加强奖励资金绩效监管。

第十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秦岭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