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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汉滨区行政执法证件“红黄绿”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汉滨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汉滨区行政执法证件“红黄绿” 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22-0069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汉规〔2022〕004—司法局001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9-06 16:3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执法各单位

现将汉滨区行政执法证件“红黄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滨区司法局

2022年9月6日


汉滨区行政执法证件“红黄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红黄绿”管理规定》(陕司通2022〕141号)、安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红黄绿”管理规定>的通知》(安司发2022〕5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汉滨区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执法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年度审查、日常检查、举报处理、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绿牌”“黄牌”“红牌处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每年年底前对本部门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度审查,对具备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确认其行政执法证件有效,绿牌通过:

(一)所在单位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单位区司法局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六个月,黄牌警告:

(一)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行政执法法定程序的;

(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活动谋取私利的。

情节严重的,层报至省司法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红牌处理。

  黄牌警告、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所在行政执法单位或者区司法局组织的培训,积极改正错误暂扣期满后可申请发还行政执法证件

  红牌处理、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两年内不得申领,两年后可以按程序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执法人员证件年审工作,填写《行政执法证件年审表附件1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汇总表》(附件2)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 区司法局在日常执法监督、举报处理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应给予“黄牌”或“红牌”处理情形的可直接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书面通知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在行政执法单位法治建设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一条  对于未获绿牌通过的行政执法人员,由行政执法单位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审核情况报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层报省司法厅注销未绿牌通过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  办法汉滨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行政执法证件年审表

姓  名

执法证号

性  别

出生年月

务职

是否在编在岗

工作单位

执法区域

执法领域

黄牌、红牌处理记录

何时由何单位给予何种处理。

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年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行政执法机关年审意见根据执法人员表现情况分别填写绿牌通过、黄牌警告、红牌处理。

附件2

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汇总表

单位: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执法证件号

年审结果

备注:年审结果选择填写绿牌、黄牌、红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