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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滨区土地统征储备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汉滨区土地统征储备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22-0000 公开目录: 国有土地出让领域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9-02 08:55

安汉规〔2015〕007-区政办006 

汉政办发〔2015〕113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土地统征储备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汉滨区土地统征储备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汉滨区土地统征储备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土地统征储备机制,加强土地调控,规范我区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区财政状况和融资能力,有计划、有重点的对160平方公里中心城市规划区、高新区、瀛湖管委会以外区域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储备和部分国有存量土地进行收回、储备。

五里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统征储备,先由五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提出用地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依法开展征收储备工作。

第三条  土地统征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

(二)确保有利于城镇建设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三)实事求是、量需收储的原则,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征收、收购、储备、出让”等运行机制,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土地资产,及时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促进我区各项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区财政(公共资产管理)、发改、监察、住建、审计、国土等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及镇办,按照各自职能权责积极配合,共同实施我区土地统征储备工作;

(四)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土地统征储备工作在汉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汉滨区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与方案

 

    第五条  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  土地统征储备实行计划管制。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提出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应当包括储备土地的规模、前期开发及供应规模、临时利用和资金收支计划,以及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权属等内容。

    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调整,按照制定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条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将其纳入土地储备库,并报区公共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和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报请区政府批准,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后,由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将其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一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对收回、收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将其纳入土地储备库。

    收购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原土地权人的土地登记手续,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将其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人或项目申报单位土地登记手续,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将其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进行补偿,同时根据征收土地面积比例由区政府统一为被征地村民安排城市、农村低保或购买社会保险,并依法办

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四章 整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  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可以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七条  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实施土地储备前期整理,涉及土地平整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协议书。

    第十八条  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储备土地的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临时利用。属于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当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整理后,由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法供地。

    供应的储备土地属于已经核发土地证书的,在供应前收回土地证书;属于已经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应当先依法解除抵押或者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全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的市场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区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承担该地块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前期整理成本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整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区财政筹措和信贷融资两种渠道筹集。必须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所需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支出管理,严格按照汉滨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区财政局每年从土地净收益中安排20%用于区本级建立国有土地储备金,划入“­­­­­­土地储备资金”账户,专项用于土地储备资金周转,土地统征储备专项基金达到一定规模后不再计提。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拨制。区财政局根据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土地储备工作需要及土地征收费用预算、用款计划和前期已使用资金有关资料,并按工作进度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周转资金。宗地出让后,根据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填制的“安康市汉滨区国有土地出让宗地成本(支出)清算表”据实清算,并从宗地出让收入中通过预算安排归还土地储备金。

对于无息借用的土地储备资金,经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核算,国土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由财政局通过财政预算的形式拨国土局退还。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金,必须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成本支出,严禁挤占挪用。经区财政局批准,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可在国库支付局设立“汉滨区土地储备金支出户”,只限于办理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金收入及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成本性支出,包括:土地报批及征迁安置过程中发生的报批和补偿费用、工作协调经费、土地前期开发、土地供应成本费用等符合规定的支出费用。

    第二十八条  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需要调整的,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土地储备需要和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申请、核拨的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应当在每年年终向区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由区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不得将各类财政性资金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在持有土地使用权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包括出租和临时使用储备土地收入、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等,全部缴入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