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安汉市监处罚[20221] 102号 |
万家兴购物广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陈思远 |
陈思远 |
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安康市汉滨区万家兴购物广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鉴于万家兴购物广场受疫情影响,工作人员减少,管理上疏漏,造成未将过期商品及时下架处理的事实。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于过期商品数量较小,也未出售,未造成不良后果,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处罚减免申请书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结合疫情期间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六保六稳”文件精神,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聚香达鲜榨低芥酸特香菜籽油”1桶;2.对安康市汉滨区万家兴购物广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上缴国库。 |
15日内 自动履行 |
2022年8月18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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