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hbqzfqzfb/2022-0057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2-08-02 17:52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22〕75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汉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第二批)和汉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调整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减证便民”成果,提高行政效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工作相关要求,在各部门梳理上报的基础上,形成了汉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批)和汉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调整事项,经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6)、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发202119)、《汉滨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汉区司发202253)等文件要求,根据汉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批)和汉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调整事项完善配套措施,规范办事流程,加大核查力度,强化风险防范,强化投诉监督,实行动态调整,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落实

附件:1.汉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批)

      2.汉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调整事项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1


附件1

汉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

序号

政务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实施区域

备注

1

发放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丧葬费

死亡证明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财社字第19号

汉滨区

汉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

烈士褒扬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汉滨区

汉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死亡证明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三条

汉滨区

汉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致残经过证明、医疗诊断证明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汉滨区

汉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申请、医疗诊断证明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汉滨区

汉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6

年满60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认定

身份证、个人申请、审批表、退伍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汉滨区

汉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代替异地居住证明、异地工作证明、退休异地安置证明及异地就医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第八条;《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第三条;《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第七条

汉滨区

汉滨区医疗保障局

8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汉滨区医疗保障局

9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汉滨区医疗保障局

10

产前检查费支付

使用男参保职工生育险报销的,填写个人《男参保职工申请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报销承诺书》代替配偶的未就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汉滨区

汉滨区医疗保障局

11

生育医疗费支付

汉滨区医疗保障局

12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汉滨区医疗保障局

13

外伤住院费用报销

个人承诺书代替意外伤害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第十七条

汉滨区

汉滨区医疗保障局

14

实施中等以下学前教育学校的设立

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建设标准》《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

汉滨区

汉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5

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学校举办者资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分类设置标准》

汉滨区

汉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6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汉滨区

汉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及名称审批

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汉滨区

汉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8

市场主体(含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实行名称登记告知承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217号)二(四)

汉滨区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9

市场主体(含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实行名称登记告知承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217号)二(四)

汉滨区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2

汉滨区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调整事项

序号

政务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备注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217号)三(七)

删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与第2、3项合并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市场主体(含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217号)三(七)

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将原事项名称,即个体工商户(含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进行更改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市场主体(含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217号)三(七)

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将原事项名称,即个体工商户(含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进行更改。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