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水利局行业整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度1—7月份) | ||
索引号 | /2022-0000 | 公开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7月26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7-26 09:09 |
汉滨区水利局深入开展涉水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近期查办了一批河湖、水保、水资源类水事违法案件,现将行业整治及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
序号 |
乱点问题 |
处理处罚信息 |
执行情况 |
1 |
2021年11月15日巡查发现:早阳镇汉江丁河口交汇处保红沙场未经许可采砂,累计240余方;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 ,其行为违反《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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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沙场下河便道予以强制措施封堵,禁止机械车辆通行; 2、对在禁采区采砂行为罚款2万元; 3、已采砂石料按市场价折算12000元予以没收; 4、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处罚款2万元。 |
强制措施及处罚决定均执行完毕。 |
2 |
2021年12月16日,群众举报安康市秦鑫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无证取水,经查证该公司于2018年4月起,未经许可在汉滨区五里工业园区厂区内擅自打井取水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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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经许可取水行为处罚款20000元整; 2、对2018年5月以来已取水量追缴水资源费(税)344元;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拆除取水设备,封闭取水口 |
强制措施在调查当日执行完毕;处罚决定经催告程序,在2022年7月8日执行完毕。 |
3 |
2021年12月24日巡查发现,安康市汉滨区好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碎石生产的成品料倒入瀛湖库区范围, 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1、责令将厂区内海拔331米高程以下存放的碎石物料全部清理出瀛湖库区; 2、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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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5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该案目前在诉讼时限内。 |
4 |
2021年12月23日巡查发现:汉滨区张滩至坝河公路改建工程B标段项目部承建汉滨区张滩至坝河公路改建工程期间,未经审批擅自在坝河镇坝河左岸斑竹园社区一组占用河滩地设置施工拌合站,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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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按照市、区河长办、区河道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现场整改,拆除相关设施设备,所需费用由涉案单位自行承担; 2、处罚款三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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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4日、,涉案单位已整改,设备已拆除,地块整体覆土复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
5 |
2022年1月21日巡查发现:汉滨区大河镇兴红村一组村民康言钦涉嫌无证采砂,经核实当事人确于2021年12月在大河镇大坪村双溪河道仙女潭水库库尾河段,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挖取砂石混合料。总量100余方,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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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对河道采挖区域清理复平,恢复河床平整; 2、所采砂石料予以没收回填河道; 3、并处罚款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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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 |
6 |
2022年4月19日巡查发现:安康市锦裕康石料厂涉嫌无证取水,经查该公司位于早阳镇早阳村8组的石料厂生产期间在河道内放置水泵抽水用于生产补水,累计补水220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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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封存取水设施设备; 2、追缴水资源费(税)770元整; 3、并处罚款2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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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4月20日执行完毕,处罚决定4月27日执行完毕。 |
7 |
2022年5月5日群众举报:五里镇张凡未经许可,租用一台挖掘机在月河五里镇江店村2组河段(十天高速公路大桥上游约500米处)挖取砂石混合料,总方量计300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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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采砂石料予以没收,就地回填河道; 2、处罚款0.5万元。 |
5月11日执行完毕。 |
8 |
2022年4月18日排查发现:安康市海丰工贸有限公司安康东中国国际能源加油站未经许可,于2021年4月3日起抽取地下水,用于加油站洗车设施用水,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第二 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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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措施:责令你单位封存取水设施设备,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取水; 2追缴水资源费(税)1200元整; 3并处罚款2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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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于4月26日监督执行完毕。 涉案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案诉讼时限内。 |
9 |
2022年5月12日巡查发现,大河镇王开奎涉嫌非法采砂,经查证实该王于2022年5月1日—2日,组织一台挖掘机、2辆运输车在恒河王家梁电站下游1公里处河道内采运砂石混合料1200余立方米,堆放在恒河大河镇关坪村4组河道右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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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立即对河道采挖区域清理复平,恢复河床平整; 2.所采砂石予以没收,回填河道坑滩; 3.处罚金壹万元整。 |
5月19日执行完毕。 |
10 |
2022年5月10日移交线索:经查2021年8月,当事人张福维利用承担清理废弃便桥任务之便乘机开采砂石混合料用于冲抵拆除桥梁所需机械费用,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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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款2万元 |
6月21日执行完毕。 |
11 |
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在汉滨区大竹园镇猪槽沟、黄泥沟、小磨沟区域采矿期间,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设置弃渣场,批准在黄泥沟设置弃渣场一处,但你单位在实际开采过程中擅自在猪槽沟、小磨沟新增两处弃渣场,两处新增弃渣场占地0.63公顷,弃渣总量15323.94立方米,两处弃渣场没有完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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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该企业对矿区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所需费用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2、对擅自增加弃渣点未进行水保方案变更的行为处罚款5万元整; 3、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专门存放地以外弃渣行为处罚款15.32万元。 |
2022年3月区法院下达(2021)年0902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6月份下达(2022)陕0902执601号《执行裁定书》,当事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终止本次执行。 |
12 |
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安康市汉滨区大竹园镇七堰沟石煤矿在汉滨区大竹园镇黄泥沟区域开采石煤矿期间,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作业:黄泥沟矿区内批准设置(1﹟弃渣场)一处,但你单位在黄泥沟实际存在弃渣场共计两处, 新增弃渣总量为10465.58方,占地0.27公顷,两处弃渣场均未完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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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该企业对矿区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所需费用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2、对实际弃渣场与水保方案规定不符而没有变更的行为处罚款5万元整; 3、对在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弃渣行为处罚款10.4658万元。 |
2022年3月区法院下达(2021)年0902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6月份下达(2022)陕0902执952号《执行裁定书》,当事人在两年内分期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