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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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2-06-22 08:27 发布文号: 汉政复终字[2022]第XX号
公开目录: 政府法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作出相应处理为由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2年X月XX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