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索引号 | /2022-0000 | 公开目录: | 政府法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复终字[2022]第XX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2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6-22 08:27 |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作出相应处理为由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2年X月XX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