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政府投资项目运行管理流程(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5 08:56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汉滨实际,制定《汉滨区政府投资项目运行管理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由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适用PPP项目管理的特殊规定。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守《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收支状况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除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使用区级政府安排资金的项目,由区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区发改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及其他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

二、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市级工作任务、人大政协提议案、民生项目建设等需求,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计划,建立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库。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将以下内容作为开展前期研究工作的重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建设的意义、作用;预计产生的社会效果等进行初步分析、判断。

2.项目建设依据。涵盖项目建设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行业规章制度、以及项目相关的决策性文件等。

3.项目建设条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情况、土地状况、市政状况、项目建设对周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

4.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规模标准、建设规范、建设布局、功能设置、配套设施、管理运行、建设方式及实施主体提出建议。

5.资金需求及来源。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做出初步估算,并就资金来源渠道提出建议。

6.建设时间安排。对项目建设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提出计划。

  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研究完成后,应在本单位由

主要领导召开项目建设工作会,就项目建设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提出项目方案。项目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土地性质、拟占地面积、资金筹措渠道等相关建设条件。

第八条  报批程序: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方案编制完成后,报主管副区长审核批准;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方案编制完成后,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批准;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的项目,项目方案编制完成,经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批准。争取上级资金,需要政府配套资金项目的实施方案需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和区长审核批准。关系重大的投资项目,视情况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

第九条  经区政府同意实施项目的决策事项文件,是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和进入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决策结果及时送达投资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决策同意实施的项目计划,建立区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方案聘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按规定开展前期工作。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项目单位根据投资概算编制工程预算,经财政评审,400万元以上(含400万)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的报主管副区长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报区长批准后,依法进行标。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推进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项目开工后,确需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的,按照“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项目单位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提交区政府专项问题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二)经区政府决策同意变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向原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变更方案,并附具变更相关依据文件和支撑性材料。项目变更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三)原审批部门对项目变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意见批复项目变更方案,并重新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项目变更批复文件需抄送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

第十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责任,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对长期超投资的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机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误的,将不良记录归集到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长期超投资的项目主管部门,提请纪委监委进行核查。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同时在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前提下,加快支付进度。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原审批部门一般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按程序审批。其中,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有超概项目一律编报调概报告凡超过投资概算10%以内,由主管部门向投资综合部门报告,由投资综合部门召集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进行联审后,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凡超过投资概算10%及以上,部门联审后商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报分管副区长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和项目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三个月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四、附则

第十八条  经区政府同意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及公共安全的应急项目,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处置及救援项目,以及受自然因素限制的临时应急项目,应优先解决紧急问题,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第十九条  本流程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汉滨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表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规模

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建设必要性

项目主管单位(意见)

区发改局(意见)

区财政局(意见)

区住建局(意见)

区自然资源分局(意见)

区生态环境分局 (意见)

区政府分管领导

区政府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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