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汉滨区委编委会议研究决定,《汉滨区机关事业单位履职评估考核办法》已在全区正式发布。
2017年11月,我区出台了《汉滨区机关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于该《办法》经过实践检验,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自今年年初以来,区委编办对原《办法》进行反复修改和补充完善,以书面形式多方征求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9个部门意见,并提交司法部门法制审核后,经4月15日区委编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目前已以正式文件在全区发布实施。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三个变化: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修订前,履职评估范围不含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修订后,适用于全区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二是明确细化了评估指标。修订前,未明确评估指标。修订后,将评估指标明确细化为共性指标、个性指标、社会评价指标三部分。另设置附加指标,体现奖惩加减分;三是拓展了评估结果运用手段。将修订前的三项评估结果运用手段(机构编制事项运用、财政公用经费预算调整、科级领导干部评优运用)拓展到六项,即:机构编制事项运用、财政公用经费预算调整、科级领导干部及一般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运用、职称评定、机构编制“纳审”和“纳巡”。
新《办法》实施后,我区将实现机关事业单位的无缝监管,大力促进各部门各单位规范履职,大幅提升机构编制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和公益服务质量,更好地助力汉滨追赶超越引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