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98号 |
安康市汉滨区罗长琴小吃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罗长琴小吃店 |
罗长琴 |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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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301号 |
安康市汉滨区王涛小吃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王涛小吃店 |
王涛 |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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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302号 |
安康市汉滨区汪军蒸面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汪军蒸面馆 |
汪军 |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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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303号 |
安康市汉滨区碳十三烧烤店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未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的行为案 |
安康市汉滨区碳十三烧烤店 |
钟业安 |
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未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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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5号 |
安康市汉滨区舞茗奶茶店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存放案 |
安康市汉滨区舞茗奶茶店 |
邵双花 |
经查,该店食品添加 剂未按规定存放。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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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6号 |
汉滨区杨胜斌小吃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案 |
汉滨区杨胜斌小吃店 |
杨胜斌 |
经查,该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 售台账。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 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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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7号 |
安康市汉滨区仟禧时光蛋糕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案 |
安康市汉滨区仟禧时光蛋糕店 |
赵垚 |
经查,该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 售台账。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 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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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8号 |
安康市汉滨区老城街小吃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案 |
安康市汉滨区老城街小吃店 |
屈创 |
经查,该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 售台账。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 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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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68号 |
传销案 |
赵海龙 |
赵海龙 |
参与传销行为。 |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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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69号 |
传销案 |
翁益亮 |
翁益亮 |
参与传销行为。 |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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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0号 |
传销案 |
李双 |
李双 |
参与传销行为。 |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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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1号 |
传销案 |
唐松林 |
唐松林 |
参与传销行为。 |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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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2号 |
传销案 |
王强辉 |
王强辉 |
参与传销行为。 |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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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3号 |
传销案 |
王寿康 |
王寿康 |
参与传销行为。 |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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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4号 |
传销案 |
代世波 |
代世波 |
参与传销行为。 |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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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5号 |
传销案 |
张银鑫 |
张银鑫 |
参与传销行为。 |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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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6号 |
传销案 |
杨慧琴 |
杨慧琴 |
参与传销行为。 |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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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7号 |
传销案 |
李勇 |
李勇 |
参与传销行为。 |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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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汉市监当罚〔2021〕1-267号 |
安康市汉滨区钻鹏腾珠宝行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钻鹏腾珠宝行 |
翁振高 |
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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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安汉市监当罚〔2021〕1-536号 |
安康市汉滨区臻鑫鑫首饰店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臻鑫鑫首饰店 |
叶珍春 |
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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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汉市监当罚〔2021〕1-264号 |
安康市汉滨区普金瑞珠宝饰品店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普金瑞珠宝饰品店 |
赵玉金 |
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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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安汉市监当罚〔2021〕1-546号 |
安康市汉滨区香溪神鸡腊味店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香溪神鸡腊味店 |
赵章友 |
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三条,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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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安汉市监处罚〔2022〕3号 |
余祖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和无照经营案 |
余祖选 |
余祖选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 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和无照经营。 |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 《无照无证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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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汉市监处罚〔2022〕4号 |
安康市长盛页岩砖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安康市长盛页岩砖厂有限公司 |
陈一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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