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2年2月份)

时间:2022-03-02 14:45  作者:源自: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

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98号

安康市汉滨区罗长琴小吃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罗长琴小吃店

罗长琴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03

2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301号

安康市汉滨区王涛小吃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王涛小吃店

王涛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11

3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302号

安康市汉滨区汪军蒸面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汪军蒸面馆

汪军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12

4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303号

安康市汉滨区碳十三烧烤店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未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的行为案

安康市汉滨区碳十三烧烤店

钟业安

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未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10

5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5号

安康市汉滨区舞茗奶茶店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存放案

安康市汉滨区舞茗奶茶店

邵双花

经查,该店食品添加

剂未按规定存放。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2.24

6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6号

汉滨区杨胜斌小吃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案

汉滨区杨胜斌小吃店

杨胜斌

经查,该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

售台账。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

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2.24

7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7号

安康市汉滨区仟禧时光蛋糕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案

安康市汉滨区仟禧时光蛋糕店

赵垚

经查,该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

售台账。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

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2.25

8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8号

安康市汉滨区老城街小吃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案

安康市汉滨区老城街小吃店

屈创

经查,该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

售台账。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

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2.25

9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68号

传销案

赵海龙

赵海龙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01.24

10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69号

传销案

翁益亮

翁益亮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01.24

11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0号

传销案

李双

李双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01.24

12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1号

传销案

唐松林

唐松林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01.24

13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2号

传销案

王强辉

王强辉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24

14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3号

传销案

王寿康

王寿康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01.24

15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4号

传销案

代世波

代世波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24

16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5号

传销案

张银鑫

张银鑫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24

17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6号

传销案

杨慧琴

杨慧琴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01.24

18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77号

传销案

李勇

李勇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01.24

19

安汉市监当罚〔2021〕1-267号

安康市汉滨区钻鹏腾珠宝行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钻鹏腾珠宝行

翁振高

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29

20

安汉市监当罚〔2021〕1-536号

安康市汉滨区臻鑫鑫首饰店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臻鑫鑫首饰店

叶珍春

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27

21

安汉市监当罚〔2021〕1-264号

安康市汉滨区普金瑞珠宝饰品店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普金瑞珠宝饰品店

赵玉金

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28

22

安汉市监当罚〔2021〕1-546号

安康市汉滨区香溪神鸡腊味店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香溪神鸡腊味店

赵章友

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三条,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2.30

23

安汉市监处罚〔2022〕3号

余祖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和无照经营案

余祖选

余祖选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

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和无照经营。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

《无照无证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17

24

安汉市监处罚〔2022〕4号

安康市长盛页岩砖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安康市长盛页岩砖厂有限公司

陈一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