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93 |
安康市汉滨区川西坝子红码头火锅总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川西坝子红码头火锅总店 |
李伟 |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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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94 |
安康市汉滨区知味餐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知味餐厅 |
熊波 |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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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95 |
安康市百利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
安康市百利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杨丽 |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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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97 |
安康市汉滨区煨仙鲜汤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煨仙鲜汤火锅店 |
刘金秀 |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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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96号 |
安康市汉滨区口福缘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口福缘火锅店 |
马芳 |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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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汉市监处罚〔2021〕165号 |
汉滨区谭志成小吃店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
汉滨区谭志成小吃店 |
张佳红 |
经查,该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11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8元,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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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汉市监处罚〔2021〕166号 |
安康市天泉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安康市天泉商贸有限公司 |
汪红林 |
经查,该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1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1.8元,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黄豆芽加工方的资质证照及合格证明。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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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汉市监处罚〔2021〕164号 |
安康市汉滨区何珍珍擀面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
安康市汉滨区何珍珍擀面皮店 |
何珍 |
经查,该店经营的“餐具(盘子)”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11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21.6元,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黄豆芽加工方的资质证照及合格证明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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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1号 |
安康市汉滨区跃盈门水产批发零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
安康市汉滨区跃盈门水产批发零售店 |
吴春苗 |
经查,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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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2号 |
安康市汉滨区冉立荣商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
安康市汉滨区冉立荣商店 |
冉立荣 |
经查,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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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3号 |
安康市汉滨区永绪卤菜店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存放案 |
安康市汉滨区永绪卤菜店 |
罗永绪 |
经查,该店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存放。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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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4号 |
安康市汉滨区苏强兵卤菜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案 |
安康市汉滨区苏强兵卤菜店 |
苏强兵 |
经查,该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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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2〕1号 |
安康友好中西医结合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
安康友好中西医结合医院 |
柯建雄 |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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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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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458号 |
安康市汉滨区文昌爱康诊所采购药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商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案 |
安康市汉滨区文昌爱康诊所 |
刘康 |
采购药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商企业有关证件、资料。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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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401号 |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党校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党校路店 |
甄美英(负责人) |
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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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457号 |
安康市汉滨区刘开金诊所采购药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商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案 |
安康市汉滨区刘开金诊所 |
刘开金 |
采购药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商企业有关证件、资料。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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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汉市监涉刑移〔2021〕01号 |
李忠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李忠奋 |
李忠奋 |
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 |
移交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
2021.11.16移交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
2021年1月案件 |
18 |
安汉市监当罚〔2021〕1-553号 |
安康市汉滨区点点红干货批发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点点红干货批发部 |
汪海浩 |
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主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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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汉市监当罚〔2021〕1-552号 |
安康市汉滨区王赛老九腊肉店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王赛老九腊肉店 |
王赛 |
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主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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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安汉市监当罚〔2021〕1-551号 |
安康市汉滨区禹老五香辣鸡店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禹老五香辣鸡店 |
禹贵春 |
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主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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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87号 |
安康市汉滨区幸福满楼农家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安康市汉滨区幸福满楼农家乐 |
罗先芳 |
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15日内主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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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85号 |
安康市汉滨区罗乙棐餐饮店在食品经营活动中采购食品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案 |
安康市汉滨区罗乙棐餐饮店 |
冯娟 |
在食品经营活动中采购食品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15日内主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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