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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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2-01-14 10:22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行政收费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汉滨区财政局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转发2021年安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陕财税2021〕20号)文件精神,现将《安康市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安康市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安康市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安康市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合并简称《目录清单》)转发给你们,请全区各镇办、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镇办、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征收范围、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执行。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对《目录清单》公布后,中省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设立、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区财政、发改部门将及时动态向社会公布。

二、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做好区级收费项目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执行中,对因政策变动确需调整收费政策和《目录清单》的,应逐级向财政、发改部门反映,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并将相关调整政策文件报送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由区级汇总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再由市级汇总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确保《目录清单》动态管理。

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醒目的方式向收费对象公布收费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征收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发改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打造公开透明的“阳光收费”。

四、原《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安财税2020〕33号)自行废止。

附件:1.安康市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安康市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安康市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4.安康市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汉滨区财政局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 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