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卫生健康局公布7所通过备案托育机构 | ||
索引号 | /2022-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1月0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1-01 17:14 |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汉滨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发〔2021〕32号)和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汉滨区创建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发〔2021〕107号)文件精神,推动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稳步推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现将汉滨区通过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的7所托育(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汉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请广大市民根据需要,选择就近便利、合规放心的托育机构,同时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区卫健局老龄健康和人口家庭发展股监督查询电话:3209205。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汉滨区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中通过备案的有7所托育机构,可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该7所托育机构是按照国家卫健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文件自愿提出申请,并依规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上传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场地证明、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有餐饮服务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等6个方面资料,经汉滨区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标准、规定进行审核后认定为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提醒广大市民在为婴幼儿选择托育机构时,一是要查看该托育机构是否在当地行政审批局申请注册登记,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有“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二是要查看该托育机构是否有汉滨区卫生健康局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三是要查看该托育机构环境卫生及人员资格。
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因此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家庭共同参与、协同推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格局。全面提高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广大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汉滨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