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劳务关系的建议
题目 | 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劳务关系的建议 | ||||||
领协代表 | 所属代表团 | ||||||
正文 |
背景:现如今,《民法》中提出,不能押扣员工身份证等证件,并且不允许扣押押金等。员工离职后,不主动配合移交工作。时常以直接离职,而非正常走离职手续的方式离开公司,对企业的未来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和巨大的损失。此时却没有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此监管控制。
现象: 一是员工缺乏社会责任感,公司对于由员工引起的坏账等经济损失,没有更多精力去追回。使得企业频频遭受类似损失。
二是没有相关机构的监管下,员工离职后,到另一家公司。并没有对此恶略行为进行监管和惩罚。使得类似行为不能得到良好的制衡。
三是员工简历、学历的造假,让公司的用人成本徒增。造成企业人员成本的不必要麻烦,甚至是经济损失。
四是员工离职后,并未签订保密协议,将原公司的客户资料或产品资料外泄,甚至是作为商业交易出售,或自创公司。对企业客户资源及产品研发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解决方法: 一是设立相关机构,从招聘源头进行监管。对相关求职招聘平台进行严格监管,对部分伪造证书及学历的求职者,能做到有据可查,有证可核,既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的保障,也是对优秀求职者的保护。
二是对离职人员有相关信用的记录数据平台。让道德良好,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员工找到优质的工作。对随意离职人员,进行信用绑定。以此监督制约现今企业中出现的离职无手续的陋习。
三是对离职后使企业客户资源或产品资料泄露的行为,记录在案,保护民办企业的发展。对离职后,用企业原有资源,从事非正常商业牟利行为的员工,有相关的监管机构,可对其进行追究责任。保护市场良性发展。
四是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对企业定期开展员工职业道德培训学习,从思想上给员工正确的引导,使得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程 瑾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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