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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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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1-04-12 16:51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审计信息公告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汉滨区审计局审计报告 汉区审报〔2021〕13号

汉区审报〔202113

被审计单位:汉滨区人社局、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项目:汉滨区2020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汉滨区2021年审计项目计划,汉滨区审计局自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3月5日,对汉滨区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以及运行情况进行了审计,此次审计工作得到区人社局、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和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单位的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使审计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按照审计工作规定,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作出了书面承诺,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2020年,安康市汉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79594392亿元(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0亿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0亿元),支出1.79594392亿元,当年结余0亿元,年末累计结余0.00172005亿元,同比增加0%;2020年,安康市汉滨区共减免养老保险费0.48849268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643户,减免0.46243467亿元,占比94.7%,大型企业3户,减免0.01557701亿元,占比3.2%。

2020年,安康市汉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36686445亿元〔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2994亿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省市区)0.47874972亿元﹝其中省级补助0.206483亿元、市级补助0.018228亿元、县级补助0.25403872亿元﹞〕,支出1.65150853亿元,当年结余0.71535592亿元,年末累计结余4.96159096亿元,同比增加16.85%。

2020年,安康市汉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38553883亿元(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0.3924亿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1.8亿元),支出5.25685559亿元,当年结余0.12868324亿元,年末累计结余0.67489208亿元,同比增加23.56%,年末可支付月数1个月。

(二)养老保险参保情况

截至2020年底,汉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3.3098万人(其中:企业职工1.4682万人,灵活就业人员1.8416万人),缴费2.2296万人,领取养老待遇1.4247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38.1608万人,缴费27.1737万人,领取养老待遇10.9871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2.4452万人(在职人员1.6349万人,退休人员0.8103万人),缴费1.6349万人,领取养老待遇0.8103万人。

(三)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截至2020年底,汉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正在使用的信息系统共计1个,其中,省级管理的信息系统数量1个,市县级管理的信息系统数量0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在使用的信息系统共计1个,其中,省级管理的信息系统数量1个,市县级管理的信息系统数量0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在使用的信息系统共计1个,其中,省级管理的信息系统数量1个,市县级管理的信息系统数量0个。

二、审计评价意见

近年来,各基金经办中心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障法规,加强基金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一是各项基金业务经办过程都有财务会计、出纳操作规程,按照会计制度记账、核算,有明细的主管、记账、复核、出纳等岗位责任制,岗位之间没有兼任现象。二是基金收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各项基金都按规定存入银行,按险种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坚持每月与银行、国库对账,确保账账一致、账表一致、账实一致;财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都合法有效,更正会计记录有依据,对收支业务实行了分级授权,有审核、复核和审批手续。但通过审计发现在基金管理使用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规范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面。

截至2020年底,汉滨区18家机关事业单位因未及时缴费原因,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共计114.2653万元,涉及职工2998人。

上述做法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职责划转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安财库【2019】26号)”第七职责分工1、税务部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在完成费款征收入库后,及时将征缴入库数据回传给人社或医保经办机构。……”。责令汉滨区养老工伤失业工伤经办中心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督促18家机关事业单位限期内缴纳。

(二)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

1、违规向215名不符合条件人员支付养老保险待遇42.3799万元。

2020年,由于镇、村申报不及时和县区信息不共享的原因,违规向215 名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向服刑人员发放5.0573万元(其中:企业职工1人2.6278万元,城乡居民11人2.4295万元)、向已死亡人员发放37.3226万元(企业职工2人1.5916万元、城乡居民201人35.7310万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汉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和汉滨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追回215人资金42.3799万元。

2、66人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8.3853万元。

截至2020年底,汉滨区66人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多领取待遇8.3853万元。一是6人重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多领取待遇0.5940万元;二是60人重复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多领取待遇7.7913万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七、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的规定。责令汉滨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对66人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8.3853万元予以追回。

(三)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1.未及时清退个人账户沉淀资金114.2461万元

截至2020年底,由于死亡人员家属未主动申报个人账户余额退费手续,汉滨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未及时清退已死亡人员1102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114.2461万元。其中,企业职工10人7.6397万元、城乡居民1069人56.2823万元、机关23人50.3241万元。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责令汉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和汉滨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对1102人个人账户沉淀资金114.2461万元予以清理。

2.司法服刑人员入监后仍缴纳养老保险。

汉滨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7人司法服刑人员入监后仍缴纳养老金5.4744万元(企业职工5人个人缴纳5.1002万元、机关事业2人个人缴纳0.3742万元)。

以上违反《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陕劳发〔2019〕94号)第二十八条“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丧失工资收入的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不再缴费其个人户予以保留并计息劳教或服刑期满后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根据实际缴费年限长短计发应享受的退休待遇”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被判刑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不计算缴费年限”。审计期间,各经办机构已在系统内暂停7人缴纳养老保险。责令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同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从机制上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3、企业职工欠缴养老保险

汉滨区65个企业欠缴养老保险合计21.9715万元。其中,60个企业欠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合计21.2783万元,5个企业无缴费记录、单位欠缴合计0.6932万元。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汉滨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对65家企业通知并限期内缴纳或补足。

4、系统外发放养老保险。

汉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8人系统外发放养老金每月3.32万元。

以上违反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条“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责令汉滨区养老保险失业经办中心加强待遇发放管理,及时整改将8人系统内发放。

四、审计建议

(一)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养老保险基金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基金中心要严格基金管理、限期整改此次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准确把握政策,严把领取入口关。基金中心要加强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核,加大工作力度,主动排查疑点信息;加强业务培训,准确掌握法律政策,促进依法操作。

(三)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财政、人社、税务共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情况下,要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谋划密切配合一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基金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二是人社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经办机构会计核算、财务记账进行审核,三是税务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向基金经办机构反馈征收信息,对无法征收的,要及时向人社部门反馈,建立顺畅的对账联系机制。

                   汉滨区审计局

                    2021年3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