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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1年11月份)

文件名称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1年11月份)
索引号 /2021-0000 公开目录: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2-10 14:32

汉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

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37

安康市汉滨区晏家饭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安康市汉滨区晏家饭店

宴荣信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8.12

2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84

安康市汉滨区国义荣合食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安康市汉滨区国义荣合食业生态园有限公司

王国义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3

3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83

安康市汉滨区文平饭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安康市汉滨区文平饭店

李文平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3

4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36

安康市汉滨区鱼悦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安康市汉滨区鱼悦居

李玉彪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到底(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8.12

5

安汉市监处罚[2021]159号

安康市汉滨区川西豆皮涮牛肚店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川西豆皮涮牛肚店

李兆菊

该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7.5元,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黄豆芽加工方的资质证照及合格证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8

6

安汉市监处罚[2021]154号

安康市汉滨区张文霞糖醋面皮店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及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张文霞糖醋面皮店

张晓霞

该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105.6元,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黄豆芽加工方的资质证照及合格证明。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9

7

安汉市监处罚[2021]160号

安康市汉滨区党校路禹金州美食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党校路禹金州美食城

李章萌

该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27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23.4元,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1

8

安汉市监处罚[2021]158号

安康市汉滨区香辣虾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香辣虾火锅店

周敬锋

该店经营的“餐具(大圆盘)”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27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6元,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免于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9

9

安汉市监处罚[2021]161号

安康市汉滨区蜀哥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蜀哥火锅店

王娟

该店经营的“餐具(筷子)”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23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8元,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免于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8

10

安汉市监处罚[2021]150号

安康市汉滨区那年故事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那年故事火锅店

陈功超

该店经营的“餐具(玻璃杯)”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28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27元,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黄豆芽加工方的资质证照及合格证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4

11

安汉市监处罚[2021]149号

安康市汉滨区红辣椒面皮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及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红辣椒面皮店

蒋义俊

该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23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38元,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黄豆芽供货方的资质证照及合格证明。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9

12

安汉市监处罚[2021]151号

安康市汉滨区赵海宝蒸面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及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赵海宝蒸面店

赵杰

该店经营的“餐具(中盘、筷子)”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19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38元,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黄豆芽供货方的资质证照及合格证明。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5

13

安汉市监处罚[2021]156号

安康市汉滨区周胖哥米线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及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周胖哥米线店

周西田

该店经营的“餐具(筷子、中碗)”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米线”(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27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87.4元,当事人未查验留存米线供货方的资质证照及合格证明。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9

14

安汉市监处罚[2021]147号

安康市汉滨区汪军蒸面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及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汪军蒸面店

汪军

该店经营的“餐具(小碗)”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23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118元,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黄豆芽供货方的资质证照及合格证明。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4

15

安汉市监处罚[2021]148号

安康市汉滨区胡苗苗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及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胡苗苗餐饮店

汪小康

该店经营的“餐具(小碗)”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23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85.8元,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黄豆芽供货<重复>方的资质证照及合格证明。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4

16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147号

安康市汉滨区麦思琪蛋糕坊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案

安康市汉滨区麦思琪蛋糕坊

李仲安

该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1


17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148号

安康市汉滨区覃刘鲜面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案

安康市汉滨区覃刘鲜面店

覃吉珍

该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1


18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149号

安康市汉滨区五粮香白酒加工小作坊未公示许可证、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案

安康市汉滨区五粮香白酒加工小作坊

潘杨林

该店未公示许可证、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01


19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150号

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王芙蓉食杂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王芙蓉食杂店

王芙蓉

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2


20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151号

安康市汉滨区双龙镇蒙塔蛋糕店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存放案

安康市汉滨区双龙镇蒙塔蛋糕店

汪建飞

该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3


21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152号

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北路彭小火铁板烤鸭店无有效健康证明案

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北路彭小火铁板烤鸭店

彭小伙

该店无有效健康证明。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5


22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53号

安康万友水果蔬菜商贸有限公司广场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安康万友水果蔬菜商贸有限公司广场分公司

柯昌华

该店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11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芹菜”共进购进购了33.57kg,销售了31.92kg,报损了1.65kg,销售额合计126.4元;“水晶糖蒜”(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5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批“水晶糖蒜”共进购进购了4.5kg,总共销售4.37kg,损耗了0.13kg,销售额共计85.652元;“天滋源枣花蜂蜜”(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8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该批“天滋源枣花蜂蜜”共进购进购了10瓶,总共销售7瓶,销售额共计258元,剩余3瓶已被厂家召回。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9


23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77 号

安康市汉滨区新众心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药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商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新众心医药有限公司

付冬梅

该公司采购药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商企业有关证件、资料。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0


24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 168 号

安康市天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城投佳境分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安康市天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城投佳境分公司

阮英珍

该公司在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4


25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444号

安康市汉滨区聂长福诊所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聂长福诊所

聂长福

该诊所在购进药品时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1


26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70号

汉滨区胡甲贵中医诊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汉滨区胡甲贵中医诊所

胡甲贵

该公司在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1


27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 171号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投沁园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投沁园店

甄美英

该公司在销售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1


28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72号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阳社区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阳社区店

甄美英

该公司在销售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2


29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74 号

安康市汉滨区一品口腔诊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一品口腔诊所

马孝琴

该诊所在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2


30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76  号

安康蝶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安康蝶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陈艳

该公司在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8


31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 169 号

安康市新高新医药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安康市新高新医药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

郑黎黎

该公司在销售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8


32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73  号

安康市汉滨区任军诊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任军诊所

任军

该诊所在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8


33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 167 号

安康市汉滨区王远海诊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王远海诊所

王远海

该诊所在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5


34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 162 号

安康市汉滨区景太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巴山路分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景太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巴山路分公司

冯涛

该公司在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8


35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75号

安康泽昌成医疗有限公司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安康泽昌成医疗有限公司

李泽旭

该公司在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23


36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43号

汉滨区佳美口腔诊所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汉滨区佳美口腔诊所

石渊

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货来源。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3


37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50号

水电三局张岭卫生站未进行价格公示案

水电三局张岭卫生站

薛英

未进行价格公示。

违反《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8.24

38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33号

汉滨区五里镇西桥村卫生室

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汉滨区五里镇西桥村卫生室

王仁宝

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3

39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44号

汉滨区江北牙科诊所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汉滨区江北牙科诊所

唐成西

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8.19

40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47号

安康市汉滨区郭雪梅口腔诊所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安康市汉滨区郭雪梅口腔诊所

郭雪梅

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0

41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37号

安康市汉滨区馨雅园农家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馨雅园农家乐

董江琴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7

42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49号

安康市汉滨区山边渔人家农家乐餐馆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山边渔人家农家乐餐馆

张锋景

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43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40号

安康市汉滨区高老五农家餐馆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高老五农家餐馆

高世星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7

44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05号

安康市汉滨区国心商店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国心商店

段福根

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45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527号

安康市金州素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事餐饮经营活动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案

安康市金州素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张峰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主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46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529号

朱昌龙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案

朱昌龙(安康市汉滨区怡心大院农家饭庄)

朱昌龙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主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47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548号

安康鑫香香源餐饮有限公司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案

安康鑫香香源餐饮有限公司

刘万芳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主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48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479号

钱立伟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案

钱立伟(安康市汉滨区食全酒美农家乐)

钱立伟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主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7

49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480号

张天国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案

张天国(安康市汉滨区恒源尔农家菜馆)

张天国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主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7

50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495号

左庆学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案

左庆学(安康市汉滨区济丰园农家乐)

左庆学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主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7

51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498号

喻加花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案

喻加花(安康市汉滨区喻加花农家饭庄)

喻加花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主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8

52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507号

唐大军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案

唐大军(安康市汉滨区四季秀农家乐)

唐大军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主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8

53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513号

廖兴艳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案

廖兴艳(汉滨区紫轩山庄农家酒店)

廖兴艳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15日内主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