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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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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1-05-14 16:17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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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汉滨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对《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暂行)》的政策解读

2021年5月1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十条措施》(陕农组发〔2020〕5号)文件精神,要求做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依据2020年6月24日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农发〔2020〕105号)制定。

二、制定过程

《办法》由区农经站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十条措施》要求,依据《安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结合汉滨区实际起草拟定,并请区农业农村局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后,广泛征求了各镇办和相关部门意见,于2020年12月19日形成初稿提交区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2021年1月4日在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1个月,后按照汉滨区司法局关于《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审核意见的函(汉区司函〔2021〕3号)进行了修改,2021年4月7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出具了关于《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备案审查意见书,区农业农村局做了相应修改和完善,该《办法》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后,于2021年5月12日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15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说明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概念和认定原则。

第一章申报条件,共2条。主要从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做出了具体要求。经营规模适度。从事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赁期5年以上(流转期限内无转包)。从事种植业,粮油作物耕种面积80亩(含托管)以上。从事果业、蔬菜、茶叶、魔芋、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肉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蛋禽存栏3000羽以上,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肉羊年存栏100只以上,奶山羊存栏100只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规模3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经营效益明显。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业等,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15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12万元以上。

第三章评定程序,共2条。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评定1次。通过自愿申报、镇办初审推荐、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复审核查、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会议评定后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进行公示、最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命名为“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四章表彰奖励,共1条。对认定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每个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各镇办负责初审、推荐、日常管理和监测;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复核、评定、监督和指导。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组织监测1次,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证书作废,并向社会公布,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汉滨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有效期限2年。附件为“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即相应需要的材料清单。


原文链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