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1年10月份) | ||
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04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1-04 16:19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 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安汉市监处罚[2021]136 |
安康市大益膳房晶海商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
安康市大益膳房晶海商务有限公司 |
相卫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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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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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处罚[2021]142 |
安康市汉滨区郑老五蒸面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及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
安康市汉滨区郑老五蒸面店 |
郑建军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1.对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小瓷盘)”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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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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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87 |
安康市汉滨区石味记蒸面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石味记蒸面馆 |
王道娟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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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85 |
安康市汉滨区晓梅热面皮店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
安康市汉滨区晓梅热面皮店 |
丁晓梅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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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43号 |
安康市汉滨区自强购物广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自强购物广场(胡高艳) |
胡高艳 |
经查,该店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韭菜”共进购进购了7kg,销售了7kg,销售额合计41.72元,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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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44号 |
汉滨鲜品荟生活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汉滨鲜品荟生活超市(高贵国) |
高贵国 |
经查,该店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7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香蕉”共进购进购了187.5kg,销售了127.986kg,报损了59.514kg,销售额合计762.78元;“金州酥油蛋糕”(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1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批“金州酥油蛋糕”共进购进购了12.86kg,总共销售11.56kg,销售额共计312.12元,剩余1.3kg被扣押。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1.予以处罚;2.没收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金州酥油蛋糕”1.3kg。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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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45号 |
安康市汉滨区兴华永春兄弟果蔬便民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案 |
安康市汉滨区兴华永春兄弟果蔬便民店(李永春) |
李永春 |
经查,该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7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该批“黄豆芽”共购进10斤,全部销售,销售额合计19.8元,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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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46号 |
安康市汉滨区天瑞塬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育才西路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案 |
安康市汉滨区天瑞塬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育才西路店(赵运海) |
赵运海 |
经查,该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7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该批“黄豆芽”共购进20斤,销售了18斤,损耗2斤,销售额合计35.64元,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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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52号 |
王兆国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
王兆国 |
王兆国 |
我局收到汉滨区检察院转来关于王兆国的《刑事裁定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经调查,当事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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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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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434号 |
安康灵济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
安康灵济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袁雕 |
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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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33号 |
安康市汉滨区大众医药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
安康市汉滨区大众医药有限公司 |
徐锐 |
在经营活动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
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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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440号 |
安康市汉滨区慈铭口腔诊所采购药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商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案 |
安康市汉滨区慈铭口腔诊所 |
占红阳 |
采购药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商企业有关证件、资料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处以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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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441号 |
汉滨天和诊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
汉滨天和诊所 |
王海波 |
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处以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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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46号 |
汉滨区江北办寇家村二卫生室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
汉滨区江北办寇家村二卫生室(张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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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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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以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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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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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01号 |
安康金州医院中渡分院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
安康金州医院中渡分院(史胜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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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胜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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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以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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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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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41号 |
汉滨区五里镇营盘村卫生室 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
汉滨区五里镇营盘村卫生室(刘苍云) |
刘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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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以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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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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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42号 |
汉滨区五里镇江店村卫生室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
汉滨区五里镇江店村卫生室(黄远平) |
黄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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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以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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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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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203号 |
安康市汉滨区大唐诊所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
安康市汉滨区大唐诊所(唐明根) |
唐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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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以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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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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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538号 |
汉滨区五里镇民强卫生所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
汉滨区五里镇民强卫生所(刘全义) |
刘全义 |
经营过程中使用医疗器械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处以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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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543号 |
汉滨区五里镇朝阳村二卫生室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
汉滨区五里镇朝阳村二卫生室(李劲松) |
李劲松 |
经营过程中使用医疗器械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处以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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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537号 |
汉滨区五里镇朝阳村卫生室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
汉滨区五里镇朝阳村卫生室(胡洪林) |
胡洪林 |
经营过程中使用医疗器械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处以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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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40号 |
汉滨区德爱一诊所提供服务未进行明码标价案 |
汉滨区德爱一诊所(贺中红) |
贺中红 |
提供诊疗服务未进行明码标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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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41号 |
安康康华群医疗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安康康华群医疗有限公司(詹善华) |
詹善华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使用医疗器械为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九条第(三)、第(十)项,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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